(1)证人的作证顺序。证人按名单所载顺序依次作证,首先由原告的证人陈述,其后由被告的证人陈述,除非法官改变有关顺序或当事人同意改变有关顺序。开始询问之前,证人须进行宣誓,拒绝宣誓等同于拒绝陈述。若无合理理由拒绝作证构成犯罪。随后法官须确认证人的身份,并询问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血亲、姻亲、友谊或依赖关系,并询问证人在有关诉讼之中是否具有任何利益。如果法官从该有关人士的答复中发现不可作出证言,或发现作证的人并非被提出作证的人士,则不接纳这一人士作证。除了需要确定证人以及排除不能作证的人士以外,初步讯问的目的还在于让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了解证言的价值以及证人的可信程度。
(2)提问。初步审查后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的律师就事实事宜对证人进行提问。证人应准确地作证并指出其科学理由;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证人也应详细提出和说明其理由依据,或指明其知悉有关事实的出处。提问证人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得就证言所涉及的事实,向该证人提出必要的补充问题,使证言内容得以完备或清除。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不得对证人进行一般意义的反提问,该律师只能就证人作证所涉及的事实提出不可或缺的补充问题以便使证言得以完备或清晰。在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只有在提出证人的当事人提问完毕之后,才可以提出补充问题。
合议庭主席或助审法官均可对其认为对查明事实真相属不可缺少的问题提问,原则上,法官的这些提问通常在对方当事人的补充问题进行后才予以进行。法官也可以在提问或补充问题进行过程中提问。
(3)如果律师缺席询问或者听证,且有关措施或听证不可押后,那么,应由合议庭主席询问律师缺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人。在上述情况下,长期以来普遍的看法是,法官应按照证人名单顺序就所有事实提问证人,并应用尽可被询问证人的证人数目,以及用尽每一事实可被询问的证人数目。
(4)主持讯问的法官应防止律师无礼对待证人,以及向证人提出离题、诱导性、误导性或侮辱性的问题或见解。法官得提出其认为对查明事实真相属必需之问题。为确保证人心情平静或阻止向其提出不适宜的补充问题,而有需要由主持讯问的法官进行讯问时,该法官得决定由其亲自进行讯问。(www.xing528.com)
(5)证人提供证言不得事先准备书面陈述,但可以翻阅文件或记录日期或事实的笔记,以回答有关问题。
(6)在证人不能出席或者其出庭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证言。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可以许可证人以书面文件作证;该书面文件须注明日期,由作证的人签名,并须逐一记述其在场时发生的事实或其本人发现的事实,以及所援引的科学理由。此外,如果法官认为必要而且可能,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声请,命令证人在法官前重新作证或命令证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应的解释。
(7)应在听证中作证言之人不能依时到场或其依时到场属非常困难的,法官经听取当事人之意见后,得命令该人通过电话或与法院直接联络的其他方法,作出任何对案件的裁判属必要的解释。
法院应设法确保有关证言确实由必须作证之人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作出,尤其是命令该人在作证时由司法公务员陪同,且证言的内容及听取证言时的情况也应记载于记录内。如果法官认为必要且可能,则法官可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声请,命令证人在法官面前重新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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