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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及注意事项-港澳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声请有关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指出鉴定标的,并阐述希望通过该措施予以澄清的事实问题,否则声请将不予接纳。声请采取鉴定措施的当事人未经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撤回该措施。当事人不得出席为编制鉴定报告而举行的鉴定人会议。提交鉴定报告一事应通知当事人。第二次鉴定的目的在于对第一次所涉及的相同事实进行调查,以便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之处进行更正。

鉴定程序及注意事项-港澳民事诉讼法

1.鉴定证据的提出及其标的

(1)鉴定证据属于可以预先声请或在诉辩书状中予以声请的其中一种证明措施。当事人应在《法典》第431 条提及的通知作出后的15日内予以声请鉴定证据。鉴定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命令进行或者应当事人声请进行。即使鉴定应当事人声请而进行,法官也可以扩大鉴定标的的范围。声请有关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指出鉴定标的,并阐述希望通过该措施予以澄清的事实问题,否则声请将不予接纳。

(2)声请采取鉴定措施的当事人未经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撤回该措施。

(3)如果当事人希望以合议的方式进行鉴定,那么当事人应在鉴定声请书内提出有关请求并为此指定其鉴定人。

(4)如果法官认为鉴定措施并不恰当,也并非旨在拖延程序的进行,那么,法官应就声请人建议的标的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对方当事人赞同有关标的,或对该标的提出扩大或缩减的建议。随后,法官在命令进行鉴定的批示中确定鉴定标的;为此,如果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可接纳或属于不重要时,则法官不受理该问题;如果认为其他问题对查明事实真相属于必须时,则法官应扩大鉴定标的以便将该问题包括在内。如果鉴定是属依职权命令而进行的,那么,法官应在命令进行鉴定的批示中指定鉴定标的,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建议扩大这一标的。

(5)法官应在命令进行鉴定和指定鉴定人的指示中,指定有关措施开始的日期和地点,并命令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鉴定交由有权的公共机构或部门进行,那么法官应向该公共机构或部门的领导人提出鉴定要求,指明鉴定标的以及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被指定的鉴定人应承诺认真履行其获委派的工作,但鉴定人为公务员且参与鉴定属其履行职务的除外。如果进行鉴定时法官在场,那么,上述所指的承诺应在鉴定开始时予以作出。如果鉴定时法官并不在场,那么,上述承诺可以通过鉴定人签名的书面声明作出,或者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载明。

(6)法官认为需要时可以随时出席有关检验。当事人可以出席鉴定并可请求技术人员协助;但有关鉴定可能使人感到羞辱或导致个人信息泄漏,法院认为应予保守的秘密时则属例外。当事人不得出席为编制鉴定报告而举行的鉴定人会议。如果不能立即结束鉴定措施并提交鉴定报告,那么法官应指定有关措施必须完成的期间,但该期间不应超过30日。鉴定报告应载明鉴定结果,鉴定人应在报告中就鉴定标的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于合议方式的鉴定,如果鉴定人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那么,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说明理由。提交鉴定报告一事应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报告的内容存在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等问题,或有关结论未经适当说明理由,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声明异议。如果声明异议获得接纳,那么,法官应命令鉴定人对其提交的报告以书面作出补充、解释或说明理由。即使没有提出异议声明,法官也可以命令其作出其认为属于必需的解释或补充。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一当事人的声请,命令鉴定人在辩论和审判听证时到场,以便鉴定人经宣誓后可以就向其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7)第二次鉴定可以依职权或在当事人不同意鉴定报告时,由当事人在知悉首次鉴定结果的10日期间内声请进行,但声请人应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第二次鉴定的目的在于对第一次所涉及的相同事实进行调查,以便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之处进行更正。参与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人不得参与第二次鉴定。一般而言,第二次鉴定应属合议方式的鉴定,而鉴定人的数目应较第一次鉴定时多出2 名,而且其中一名应由法官指定,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法医鉴定。第二次鉴定并不导致第一次鉴定失去效力,两者均应由法院自由评价。(www.xing528.com)

2.鉴定人的挑选

(1)鉴定应在有权限的公共机构或部门中进行,但是如果有权限的公共机构并不存在或不具备条件进行有关鉴定时,那么鉴定将不在此类机构进行。此时应由法官在对于有关事宜公认为合适及具备专门知识的人中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

如果鉴定不是由官方机构进行的,那么,在任命鉴定人之前,法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双方当事人就鉴定人的人选达成协议,则法官应指定该人为鉴定人,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质疑该鉴定人的合适性或专门知识者除外。遇到下列情况,鉴定可以依照合议方式,由3 名鉴定人进行:第一,若鉴定特别复杂或鉴定要求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法官依职权命令鉴定由多于1 名的鉴定人进行。第二,任一当事人声请进行合议方式的鉴定。如果鉴定为合议鉴定且当事人就鉴定人的人选已经随即达成协议,那么法官应对已选定的鉴定人予以任命(2 名或3 名),除非存在应予进行独任鉴定的情况;如无协议,则每一方当事人各选一名鉴定人,并由法官指定第三名鉴定人。

声请合议鉴定的当事人应立即指定有关鉴定人,除非当事人指明存在合理困难并请求延长指定鉴定人的期间。

此外在提出合议鉴定的声请时,如有一名以上的原告或被告,且原告之间或被告之间就有关鉴定人的人选方面出现意见分歧者,则以多数人所指定者为准;如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法官指定。

(2)医学鉴定人由法官从官方医学鉴定人中指定;如官方医学鉴定人不能或须回避进行鉴定,则从其余医学鉴定人中指定。法医学鉴定得以合议方式进行,而各医学鉴定人由法官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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