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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鉴定证据及类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有时是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某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某工程的合理造价数额、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子关系等,这些事实很难用一般的证据来证明,而需要有关专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手段去确定事实的真伪。鉴定结论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而设置的一种证据方法。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

港澳民事诉讼法:鉴定证据及类型

鉴定证据,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证据资料。鉴定证据的目的是在有必要运用专门的技术、科学或技能的前提下,或在基于涉及人身的事实不应成为司法勘验对象的情况下,通过鉴定人而对事实作出了解或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有时是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某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某工程的合理造价数额、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子关系等,这些事实很难用一般的证据来证明,而需要有关专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手段去确定事实的真伪。鉴定结论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而设置的一种证据方法。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

待证事实是否属专门性问题,是否有必要鉴定,如确有必要鉴定应当交哪一鉴定部门鉴定,这些事项都需要由法院来作出决定。当事人如认为某一事实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声请,而不应自己去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对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应依职权提交鉴定人鉴定。

鉴定人由法官决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典》第490 条规定,鉴定由法官在对有关事宜公认为合适及具备专门知识之人中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之。(www.xing528.com)

鉴定人与证人不同,证人描述其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理解,鉴定人则利用其专门知识,发表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和理解。鉴定人也与仲裁人不同,鉴定人不作审判只是提供资料。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某个人可能集证人鉴定人于一身,如果没有请求进行鉴定证据的调查,而且,有关专家以证人的身份被传作供,那么,对于该专家的陈述适用人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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