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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陈述及要求解释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述的内容仅为陈述者个人的事实或其应知悉的事实,但不得包括当事人被指称作出的犯罪事实或卑劣行为。如果法院认为必要,且当事人到场不会对其引致难以容忍的代价,法院可以命令居于澳门以外地方的当事人在辩论及审判听证时进行陈述。在作出旨在认别陈述者身份的初步讯问后,法官须就应予陈述的每一事实讯问陈述者。当事人的律师可以请求陈述者加以解释。

港澳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陈述及要求解释

1.主体

并非任何当事人都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对于被要求作陈述的人,《法典》第478 条规定:(1)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能力。(2)可以声请准禁治产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或法人的代表作陈述;然而,陈述中的自认,仅在准禁治产人可承担责任及代理人或代表可使其所代理或代表之人承担责任的确切范围内,方具有自认效力。(3)每一当事人除可声请他方当事人作陈述外,亦可声请本身的共同当事人作陈述。辅助参加人的陈述由法院自由评价。法院应考虑有关情况以及作陈述或声请作陈述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

2.当事人陈述的对象

当事人陈述必须以下列事实为对象:重要事实、争议事实或要证明的事实。陈述的内容仅为陈述者个人的事实或其应知悉的事实,但不得包括当事人被指称作出的犯罪事实或卑劣行为。

3.当事人陈述应遵循严格的规则(www.xing528.com)

当事人陈述应遵循如下规则:有关陈述应通过声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声请可在诉辩书状内予以提出;声请的期间为调查基础内容确定以后,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调查后15日内;陈述的事实必须逐一予以指明。

4.陈述应遵循的程序

当事人陈述应按照如下程序:(1)到庭。陈述应当在辩论和审判的听证时提出;但属紧急情况的如陈述人居于澳门以外地方,或陈述人不能到法院的除外。如果法院认为必要,且当事人到场不会对其引致难以容忍的代价,法院可以命令居于澳门以外地方的当事人在辩论及审判听证时进行陈述。(2)宣誓。开始作陈述前,法院须使陈述者知悉其将进行的宣誓在道德上的重要性,以及使其知悉负有据实陈明的义务,并警告陈述者作虚假声明时将受到的处分。随后,法院要求陈述者宣誓,其誓词为:“本人谨以名誉宣誓,所言全部属实,并无虚言。”拒绝宣誓等同于拒绝陈述。(3)讯问。在作出旨在认别陈述者身份的初步讯问后,法官须就应予陈述的每一事实讯问陈述者。陈述者须以准确及清楚的方式回答提问,而他方当事人可声请向其提出补充问题,以便解释或补充有关的答复。陈述者不得朗诵书面材料,但可以翻阅文件或记录日期或事实的笔记,以回答有关问题。(4)当事人的律师可以请求陈述者加以解释。如任一律师认为某一问题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属于不可接纳的,可以提出反对,而对该反对须立即作出确定性裁判。(5)书面记录当事人的陈述。陈述者在陈述中作出自认的部分,或叙述与自认的表示属不可分开的事实或情事的部分,必须以书面记录,即使该陈述已录制成视听资料亦然。上述记录的内容由法官负责拟定;当事人或其律师得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声明异议。完成记录后须向陈述者朗读,而该人须确认记录的内容或作出必要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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