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了使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能在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诉讼代理人类型。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诉讼能力,因此通过亲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及监护权制度予以弥补[20]。对禁治产人的保护和未成年人相似,也是通过监护权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弥补。而对于准禁治产人,保佐人辅助其进行某些行为,特别是生前处理财产的行为。此外,经法院裁判后,保佐人也可以管理准禁治产人的财产。[21]
对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代理或辅助行为直接关系到被代理人、被辅助人的切身利益。未成年人和准禁治产人只能通过父母、监护人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而准禁治产人只有经过保佐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同样,亲权制度也在诉讼中对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人起着保护性作用。亲权由父母双方行使的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代理进行诉讼,如果亲权由父母一方行使则适用《法典》第44 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在代理未成年之时意见不一则适用《法典》第46 条的规定。
在父母双方代理的未成年案件中,如果父母就是否提起诉讼意见不一,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权的法院申请解决该分歧;如果父母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对如何进行诉讼意见不一,则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因诉讼意见不统一而受影响的首个行为限期内向法官申请对该案件的代理形式作出裁决,裁决期间相关的诉讼程序中止进行,而该中止的时间在法院向被指定的代理人或特别保佐人通知有关裁判结果后重新开始计算;如果仅有父母一方提出申请,那么法官在听取另一方父母的意见和检察院意见后,可以按照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判,这里包括法官可以裁定只由父母中的一方代理、指定特别保佐人代理或由检察院代理;如果父母未能对需要未成年人参与的某一待决案件取得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中止诉讼直至法院解决有关分歧。(www.xing528.com)
准禁治产人可以参加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如果其为被告,法院不但要传唤保佐人,也要传唤准禁治产人出庭,否则将因未传唤准禁治产人而导致判决无效。当准禁治产人与保佐人在诉讼中产生意见分歧时,以保佐人的意见为准。
除了自然人之外,无法律人格的相关实体同样存在代理的问题。有独立财产的法人组织由其管理人代理,而没有法律人格的公司、合伙、社团以及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代理处或代表处由履行领导人、经理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职务的人代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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