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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共同当事人及必要共同诉讼要求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同诉讼是由于出现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涉及数人,使得有关诉讼可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共同提起,或者针对全部利害关系人,因而出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而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性要求则体现为如果法律或法律行为仅允许由一个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只要任何一个当事人参加,就具有正当性。

港澳民事诉讼法:共同当事人及必要共同诉讼要求

两个相向的单一主体之间围绕民事争议进行的诉讼是单独诉讼,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对诉讼经济的考虑,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的诉讼形式,[8]共同诉讼就是其中之一。必要共同诉讼系指仅有一个诉讼而具有多个主体的情况;普通共同诉讼系指多个诉讼的简单合并,而每一诉讼当事人的地位独立于其他共同当事人。共同诉讼是由于出现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涉及数人,使得有关诉讼可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共同提起,或者针对全部利害关系人,因而出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9]具体而言,当法律允许主要当事人为复数且所有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案中出现并不导致不具有正当性时,该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当法律或合同要求主要当事人必须为复数时,该共同诉讼即为必要共同诉讼。《法典》对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如果诉讼由一名或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或针对一名或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法院仅仅能够审理案中当事人相应份额的利益或责任,即使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全部份额。而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性要求则体现为如果法律或法律行为仅允许由一个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只要任何一个当事人参加,就具有正当性。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法定或约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二种类型是自然必要共同诉讼,即为了保障所获得的裁判产生正常有用的效果,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参与诉讼。

法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法律规定每个利害关系人都必须参与诉讼,否则会出现不具正当性情况之时,就存在所谓的法定必要共同诉讼。《法典》第62 条、第301 条第1 款和第926 条第1 款规定的是法定必要共同诉讼。例如,《法典》关于涉及配偶双方的诉讼就属于法定必要共同诉讼,即有关必须由配偶双方共同提起或必须针对配偶双方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关规定如下:在处理必须由配偶双方共同作出转让行为才可以转让的财产之时,如果可能引起财产丧失或加重其负担以及可能引起必须由配偶双方共同行使的权利丧失的,那么该诉讼只能由配偶双方共同提起或经另一方的同意才能提起;如果配偶双方的意见不一,法院在考虑家庭利益之后有权就配偶一方的意见作出认同性裁判;诉讼因配偶双方作出的行为而引致或因配偶一方作出的行为而引致的,且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执行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判决的,应针对配偶双方提起。具体而言,上文第一种情况针对配偶双方作出的行为并考虑《澳门民法典》第1558条第1款第1 项的规定;[10]第二种情况针对行为由一方配偶作出但其债务可转至另一方配偶的情况;第三种情况指基于该条第1 款所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约定必要共同诉讼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主要是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其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而对于自然必要共同诉讼而言,其形成的唯一原因就是为了保证所获得的裁判产生正常有用的效果。(www.xing528.com)

总之,共同当事人制度是以法律规定的实质诉讼个数为标准,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具体而言,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诉讼而有多个主体,而后者是多个诉讼的简单合并,而每一个诉讼当事人的地位独立于其他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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