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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中级法院办事处设立与职责权限规定—港澳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级法院设立驻中级法院办事处,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6 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可参与或介入民事法律程序,以维护集体或大众利益,这也是澳门检察院与内地检察院在职能上的最大不同。如果劳工不幸身亡,检察院在收到通知书后,应视情况命令是否进行验尸或将验尸报告附入卷宗,最后由检察院指定试行调解的日期。

驻中级法院办事处设立与职责权限规定—港澳民事诉讼法

澳门在回归前没有独立检察机关。根据《葡萄牙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具有自主权,其履行职责的方式是由总检察官公署向各级法院派驻代表,检察机关被认为是设置于法院内部的司法辅助官,这一点在《葡萄牙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回归后,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第一次出现在澳门。

1.检察院

(1)检察院的性质及地位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90 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不受任何干涉。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院更为明确的法律地位,检察院作为独立司法机关的鲜明形象因此树立起来,同时改变了检察院在回归前仍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的下属机关,以及绝大部分检察官隶属于葡萄牙编制的状况。检察院是一个与法院对等而又和谐地共同履行司法职责的独立机关。相对于其他权力机关,检察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涉,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仍有不同。前者更为注重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下的规范活动,而后者则赋予检察机关作为整个法律实施的监督者的职能。[3]

(2)检察院的运作模式

根据《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以及澳门地区的社会状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创立了“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司法架构模式。所谓“一院建制”,是指在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中采用单一的组织结构,设立一个检察院,而不设立对应于三级法院的三级检察院。这种组织形式不仅符合澳门地域较小、人口不多的特点,也有助于精简机构及人员,提高检察院的工作效率。所谓“三级派任”,是指检察院基本承袭了澳门原有检察体制中的派任制度,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也称为检察院司法官,包括检察长、助理检察长、检察官)分别在澳门的三级法院担任检察院的代表,参与司法诉讼。检察院可根据其参与的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事宜的性质、有关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其参与的诉讼程序的阶段或所调查的犯罪的种类,组织专责小组(见图3)。

图3 澳门检察院运作模式

根据这一模式,检察院设立了多个办事处:在终审法院设立驻终审法院办事处,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必要时由助理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在中级法院设立驻中级法院办事处,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在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设立了驻初级法院办事处、驻行政法院办事处,由检察官代表检察院;案情严重复杂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也可由助理检察长在第一审法院代表检察院。鉴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检察院除了设立驻初级法院办事处外,还特别设立了刑事诉讼办事处。

(3)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6 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检察院的主要职责为惩治犯罪,维护法制,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等。检察院的权限主要有四个:领导刑事侦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展开;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合法权益。与内地检察院不同的是,除刑事案件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可参与或介入民事法律程序,以维护集体或大众利益,这也是澳门检察院与内地检察院在职能上的最大不同。澳门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主参与。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60 条第1 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主参与体现在以下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担任特区、本地区公库、需要特别保护的私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不确定人、失踪人)的代理人;代表集体或者公众利益,提起各类旨在保护公共卫生环境生活素质、文化财产等的诉讼;提起或参与某些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的人事诉讼,如有关申请监护、宣告婚姻无效、限制及禁止行使亲权、监护权和收养权的程序等;在因劳动纠纷、工作、意外、职业病等产生的诉讼中,检察院也可作为劳工及其家属的代理人,维护其权利。根据该条第2 款的规定,在被代理人一旦委托本身的代理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或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一旦在程序中提出申请,反对检察院作主参与时,该主参与即行终止。2012年,澳门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参与规范行使亲权、禁止行使亲权、调查父亲或母亲身份、监护权、收养、确定抚养费、强制性财产清册的案件724 宗;参与劳动诉讼1196 宗;协助市民申请司法援助406 宗。[4]

工伤案件为例。近几年由于澳门经济发展飞速,很多大型建筑在兴建之中,工伤事件也比以往增多。检察院以“主参与”的方式介入诸多工伤事件,维护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如下:工伤事故发生后,先由澳门劳工事务局介入,了解工伤发生的原因和伤亡情况,而后将卷宗移送检察院。同时,检察院会收到由保险公司或雇主发出的发生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通知书”。如果劳工不幸身亡,检察院在收到通知书后,应视情况命令是否进行验尸或将验尸报告附入卷宗,最后由检察院指定试行调解的日期。如果因遭受工作意外、患职业病导致劳工长期无劳动能力,或未得到适当治疗,或暂时无能力的情况持续12 个月以上等情况时,检察院应立即指定为劳工进行身体检查及试行调解的日期。试行调解时,检察院必须根据卷宗所载资料,尤其是根据身体检查结果及影响劳工谋生能力的情节,促使劳资双方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如在试行调解时,责任主体(例如雇主或保险人)没有出席,检察院必须取得一份由遭受工作意外的劳工或法定受益人所作出的、就意外发生时的情况及对确定有关权利的声明文件,并由检察院于15日内指定再次进行试行调解的日期;如责任主体仍然缺席,则不再试行调解。此外,如责任主体无法合理解释缺席的原因,则在作出完全反证前,依法律规定,推定上述的声明文件所载的内容属实。

若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检察院应立即就协议的内容制作一份笔录,载明所有参与人的完整身份资料,准确列明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的权利或义务(例如弥补损害的方式),并详细描述有关意外或疾病,以及作为有关权利与义务依据的事实。该份笔录须经法官认可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法官发现该协议与卷宗所载资料不相符,或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相符,可以拒绝认可该协议。

如无法达成协议或协议得不到法官认可,则伤患者与责任主体(例如雇主或保险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赔偿纠纷。如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检察院则须立即依职权代理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或法定受益人进行诉讼,如伤病者或其法定受益人拒绝提供检察院所要求提供的资料,而当局得知拒绝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已经就意外或疾病的补偿私下达成协议时,检察院会促使法院将其判处为恶意诉讼人,并对有过错的诉讼人判处罚款。

初级法院判决后,如果“所作之裁判违反具强制性之司法见解”,检察院必须提出反对意见,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也可以直接上诉到终审法院。

在作为工作者代理人的过程中,检察院始终要遵循客观、合法的原则。既要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对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如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予以制止。一旦伤者提出无理要求,检察院可以拒绝为其代理。实践中,虽然当事人也可以聘请律师打官司,但因为律师费比较昂贵,所以大多数人还是“青睐”检察院的免费代理。

第二,辅助参与。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60 条第3 款的规定,辅助参与指检察院在市政机构或临时市政机构、其他公法人、公益法人、无行为能力人或失踪人就有关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或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集体利益或大众利益时所为的参与。(www.xing528.com)

以破产程序为例。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5 卷第12 编有关破产程序的规定,公司一旦宣告破产,检察院就可以介入被宣告破产自然人或者企业的财产分配,监督破产管理人(一般是律师)的财产分配,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澳门特区检察院以“辅助参与”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能。

破产程序自企业主前往法院提出有关要求时开始,或应债权人或检察院的声请开始。法官在10日内定出债权人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债权人大会由法官主持,检察院也要派员参加。债权人可以提出和解建议书,债权占总债权75%的债权人投票赞成后,经法官确认,和解方能被接纳。债权人大会通过和解后,经检察院要求,必须立即按照有关议事录的证明,对该大会的决议作登记。和解获接纳后10日内,不接纳和解的债权人得单独或者共同提出异议,检察院在同一期限内也可以提出异议。

任何债权人或者检察院声请债务人破产后,必须传唤债务人,对其进行听证,以便其在1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宣告破产声请所陈述的事实显示存在实施蓄意破产罪或非蓄意破产罪的迹象,必须在辩论以及审判的听证中听取证人证言,并将其摘录下来。法院作出宣告破产判决时,必须命令将显示存在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迹象的资料交给检察院,以便其作出处理。判决还必须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通过异议反对此判决,条件是“限于为保障依法由其维护之利益而有必要者”。异议提出后,资产清算必须中止。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必须通知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当事人在10日内提出反驳。如果法院不受理异议书,检察院可以提起平常之诉。

破产宣告后,涉及破产程序的诸多法律行为均有检察院介入。首先,破产人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否则法官或检察院可以命令破产人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破产人为法人时)前往法院作出必要的解释,破产人或者机关成员必须前往。其次,宣告破产判决作出后,破产人的法律行为如果对破产财产有利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经过检察院许可后,得追认该行为。最后,宣告破产后,如果破产人作为不动产承租人,其租赁行为并不终止,但破产管理人经检察院许可,认为破产财产的利益有必要终止时,可以单方终止不动产租赁。如果出租的房产在宣告承租人破产当日仍未交付出租人,那么破产管理人和出租人经检察院许可后,必须终止合同。

在随后的资产清算阶段,检察院也必须介入。在听取破产管理人意见后,检察院有权指定变卖的方式,并有权主持开启密封标书的程序。进行清算后的每项所得,必须立即存入设于澳门信用机构的一个专有账户内,由检察院处置。检察院可提取用作支付清算及管理费用的款项,有关支票必须由检察院人员及破产管理人签名。

管理工作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必须在15日内提交账目,如果不提交,法院必须依职权或应债权经审定的任何债权人、破产人或检察院声请,命令破产管理人在15日内提交账目。

2.检察官

(1)检察官的编制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院的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以保障检察官能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澳门《司法组织法》的规定,澳门检察院的编制为检察长1 名、助理检察长14 名、检察官32 名。目前,检察院司法官共有40 人,包括检察长1 人、助理检察长12人和检察官27 人。此外,检察院有1 位助理检察长和2 位检察官以派任方式,出任澳门的司法警察局局长和廉政公署助理专员。

(2)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官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在各级法院代表检察院出庭,依法参与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官有着明确的组织方式。在终审法院的诉讼由检察长作为代表,助理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在中级法院的诉讼由助理检察长作为代表;在初级法院的诉讼由检察官作为代表。如果应由检察院代表的各实体相互间有利益冲突,或应由检察院维护的利益间有冲突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一名律师,以代表其中一方或维护其中一种利益;遇有紧急情况,且未能及时指定律师时,可以由法官指定适当的人参与诉讼行为。

(3)检察官的待遇及纪律

在待遇、薪俸、纪律和惩处方面,检察官和法官大致相当。根据《司法官薪俸制度》的规定,检察长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75%;助理检察长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70 %;检察院司法官的薪俸按服务年限分别计算,从服务未满3年的薪俸为行政长官的35%到服务满18年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60%不等。检察官如果有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同样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方能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检察院司法官的评核和纪律管理工作,由检察官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取代了过去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社会人士组成,同时负责检察院司法官任命和管理的司法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如下:由检察长担任主席、1 名由检察院司法官通过互选产生的助理检察长代表、1 名由检察院司法官通过互选产生的检察官代表以及2 名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检察委员会的评核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考查检察院司法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评核员和纪律程序的调查员由委员会委任,评核和纪律处分的结果亦需由委员会审议和确认。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不仅确定了专有的内部规章(包括《检察官委员会内部规章》及《检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查核规章》),还订立了更为全面、合理的细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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