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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民诉法》第8 条规定:“在主导或参与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官、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应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决争议。”合作原则的确立,在诉讼文化上一改传统自由主义所奉行的诉讼竞技主义思想,将追求程序效率和实质正义作为民事诉讼的目标之一。[8]因此,强调合作精神的新的诉讼观念开始在民事诉讼领域展露,并逐步上升为“合作原则”[9]。

港澳《民事诉讼法》: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澳门民诉法》第8 条规定:“在主导或参与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官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应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决争议。”

合作原则的确立,在诉讼文化上一改传统自由主义所奉行的诉讼竞技主义思想,将追求程序效率和实质正义作为民事诉讼的目标之一。正如颁布《澳门民诉法》的法令所指出的:“公义系透过正式确立之途径方能取得的,否则,难以确保人们获得基本之保障。但是该等途径并不应该是将诉讼程序等同于一场竞赛,双方当事人在竞赛中互相角逐,而法官仅担任评判之角色,对诉讼结果并不关心。基于此指导思想,强调法官有义务作出安排,使程序能依规则迅速进行,以及有义务采取措施以弥补诉讼前提之欠缺。此外,加强司法官、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之合作义务,力求所作出之裁判是一个实体裁判而并非形式上之裁判,并消除在调查证据方面的各种障碍。”[7](www.xing528.com)

现代西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上都是以两造对抗的方式展开诉讼的。这种以竞争方式展开的诉讼活动,能够尽可能地发挥当事人自身的潜力,促进当事人的积极举证,主动行使权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诉讼过程的技巧化、策略化和投机主义的蔓延。这种行为在“当事人处分主义”的保护伞下,大大制约了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拖延了诉讼,并不利于纠纷及时、迅速地解决。“民事诉讼立法应被视为实践公正之适当工具。实践公正应当通过不断找寻实质真相而进行,而非纯形式真相。为此,法官应采取主动,不限于担当仲裁法官或被动法官之角色。民事诉讼不应是一个战场,相反,应是交往及对话的一个空间,法官、当事人及代理人各尽其职,并应拥有充足透明度的合作、发现真相及有效实践公正之态度。”[8]因此,强调合作精神的新的诉讼观念开始在民事诉讼领域展露,并逐步上升为“合作原则”[9]。可以说,在葡萄牙民事诉讼法的直接影响下,澳门直接接纳这一新的诉讼观念,对于澳门未来民事诉讼体制的进一步改善将是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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