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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法院规则变革与《港澳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高等法院诉讼规则从基本目标、案件管理、讼费罚则等规则对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香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62 号命令第7 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遗漏节省讼费的事情;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任何引致不必要讼费的事情;当事人行为是否造成法律程序的任何不必要延迟。《高等法院规则》及《调解实务指示》都没有对构成“不合理地拒绝调解”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港澳法院规则变革与《港澳民事诉讼法》

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高等法院诉讼规则从基本目标、案件管理、讼费罚则等规则对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香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基本目标与案件管理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包括下述六项:(1)提高诉讼程序的成本效益;(2)确保案件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3)提倡在诉讼中培养与案情复杂程度相称的程序精简的意识;(4)确保在诉讼中各方达致公平;(5)便利解决争议;(6)确保法庭资源的公平分配。

从诉讼初期开始,法院将会行使更大的权力监管诉讼程序的进行,借以提高法院诉讼的程序成本效益。通过有效的庭前案件管理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明确案件的核心争议事项。并且,首次案件管理会议期间,法院一般都会鼓励当事人设定采用ADR 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表。

从法院案件管理的责任来看,法庭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在展开法律程序前,考虑以替代争议解决譬如调解方式进行商议以致早期解决纷争,即使已展开法律程序,法庭仍应鼓励各方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调解或和解。对于涉及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法庭可在适合的案件中,指示各方尝试庭外调解或和解。(www.xing528.com)

2.讼费罚则(cost sanctions)

对于法庭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有权中止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并可在最后决定诉讼费用时,作出不利于无理拒绝调解一方当事人的决定。另外,法院拥有酌情权决定双方应如何负担这些费用。如果当事人不合理拒绝调解法院可能被颁发不利讼费令。这就是说不合理拒绝调解的当事人一方可能会面对不利的讼费后果。简言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法院调解指令,法院则有权对该方当事人实施讼费罚则。[22]

在法院对当事人因不合理拒绝调解而实施讼费罚则时,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62 号命令第7 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遗漏节省讼费的事情;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任何引致不必要讼费的事情;当事人行为是否造成法律程序的任何不必要延迟。并且,该命令第8 条还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存在有违司法改革基本目标的行为,法院有权对代理律师实施虚耗讼费命令(costswasted costs order)。

《高等法院规则》及《调解实务指示》都没有对构成“不合理地拒绝调解”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庭引导参与到了最低限度的调解程序中或对不参与调解作出合理的解释,则不会被视为“不合理地拒绝调解”。事实上,当事人积极地参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能够作为没有参与调解的合理解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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