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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业纠纷调解计划:经济、客观、高效解决商业争议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巩固及推广香港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中心地位,政府对商业调解的发展抱有很大的期望。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香港调解会推行商业争议调解试行计划。这项计划现已发展成为商业争议调解计划,旨在提供一个综合性标准计划,协助商业争议中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友好、经济、客观地解决争议。其目标是尽力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不便,在合理时限内圆满解决商业纠纷。

香港商业纠纷调解计划:经济、客观、高效解决商业争议

商业调解服务在香港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服务中心,提升商业调解服务的质量是其重要的发展战略。为巩固及推广香港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中心地位,政府对商业调解的发展抱有很大的期望。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香港调解会推行商业争议调解试行计划。这项计划现已发展成为商业争议调解计划,旨在提供一个综合性标准计划,协助商业争议中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友好、经济、客观地解决争议。其目标是尽力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不便,在合理时限内圆满解决商业纠纷。调解商业争议的规则和程序一贯简单和透明,以促进民众更多地使用调解,使调解可在争议提交至该计划后的1 个月内进行。

2008年金融海啸爆发,雷曼兄弟倒闭,惨遭损失的香港投资者多次举行示威游行来维护权利,引发所谓的“迷你债”事件。约4.8 万名香港投资者购买雷曼兄弟发行的或与其挂钩的共计港币200 亿元的投资产品后,向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投诉销售有关产品的银行。2008年10月,金管局委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争议调解及仲裁计划的服务提供者。这一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鉴于此,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10年2月提出建议,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针对小额金钱类纠纷,为市民提供平等协商、便捷高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011年11月,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担保有限公司(FDRC,简称金融调解中心)注册成立。(www.xing528.com)

2012年6月,金融调解中心正式运营。金融调解中心由监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倡议成立,并提供开办经费与前三年的运营经费。[19]此后,调解中心的营运经费须由金融机构提供,由金融机构按公平、公正的方式分担。金融调解中心不是新增的监管机构,没有案件调查权,不能处以罚款、施加罚则或采取纪律行动。调解员或当事人应当把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和仲裁裁决书的副本送交金管局或证监会备案。该中心的运转较为顺利,处理案件效率较高,但投诉申请数量远低于预期。在运营半年期间,金融消费者向调解中心投诉求助的案件仅为15 件。此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估计金融调解中心每年会处理约2000 件案件,实际受理案件仅相当于预估数量的2%左右。目前,该中心还处于起步阶段,仍需努力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

2008年10月,司法机构推行为期1年的试验计划,就根据《公司条例》第168A 条所提出的呈请,以及根据该条例第177 条第1 款f 项以公正、公平为由提出的清盘呈请,进行自愿调解。试验计划结束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调解工作小组就计划的成效进行检讨。随后,司法机构修改与之相关的实务指示,如纯属股东之间的争议,不牵涉整体债权人的权益,亦不影响公众利益,法院鼓励诉讼各方尽量考虑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是既省钱又快捷的非诉讼解决方法。为评估调解的成效,诉讼各方或其律师在有关的法律程序结束后28日内,须向专责处理公司及破产案件聆讯表的法官的书记提交报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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