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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家事纠纷调解的重要考虑因素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双方达成的协议不仅应顾及各方的需要,更应照顾其子女的需要,令争议各方作为家长的关系保持不变。对家事纠纷的各方而言,调解在平和、有建设性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在香港,家事调解是发展较早和较成熟的调解制度之一。香港家庭福利会培训了24 名家事调解员,并在2004年至2007年进行家事调解计划时扩充了5 个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家福中心所提供的家事调解服务。

港澳民事诉讼法:家事纠纷调解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双方达成的协议不仅应顾及各方的需要,更应照顾其子女的需要,令争议各方作为家长的关系保持不变。对家事纠纷的各方而言,调解在平和、有建设性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在香港,家事调解是发展较早和较成熟的调解制度之一。家事调解由非政府机构率先发起并不断推动,由于其效果良好而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在家事调解实验性计划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政府总结相关经验并开始大力推广。

1980年末期,香港家庭福利会及香港公教婚姻辅导会开始提供家事调解服务。香港公教婚姻辅导会在从事婚姻辅导的过程中体察到家庭瓦解的迅速,亦深深体会到忍受婚姻煎熬的遗憾。在破镜难重圆的情形下,如何使夫妻的伤痛以及孩子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降至最低,这些问题都亟须相关服务的介入。香港家庭福利会培训了24 名家事调解员,并在2004年至2007年进行家事调解计划时扩充了5 个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家福中心所提供的家事调解服务。[13]

2000年5月,司法机构开始推行一项为期3年的家事调解试验计划,并于家事法庭大楼内设立一个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家事调解统筹主任负责主持调解讲座,以协助夫妇考虑以调解方式解决婚姻纠纷。由于试验计划成效显著,确实有助于正在办理分居/离婚的夫妇解决问题,使他们无须支付昂贵的费用进行诉讼,在试验计划结束后,司法机构决定维持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的运作。此后,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继续举办家事调解讲座,并就当事人寻求调解服务、通过非对抗形式的途径解决问题等事宜提供一般性的协助。该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提供与家事案件有关的调解资讯,并回答有关咨询,但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意见,亦不会就具体法庭案件或法律程序的进行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

2003年3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布《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14]建议为调解服务提供便于取用的设施应属家事法庭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不认为调解应列为强制规定。自2005年3月15日起,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的服务对象已扩展至包括由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所推行,为期一年的“法援婚姻诉讼个案家事调解实验计划”(Pilot Scheme on Legal Aid for Mediation in Matrimonial Cases)中的有关人士。由72 名调解员组成的小组,为这项计划提供服务,收费为每小时港币600 元。虽然试验计划已经终止,但2006年3月14日或之前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仍可参加该项计划,而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亦会继续为其提供服务。2006年1月至9月期间,该办事处共举办129 次调解讲座,共有408 人出席,已转介予调解员的个案113宗,其中96 宗已经完成调解,达成全面协议的51 宗,达成局部协议的14 宗,成功率为68%。[15](www.xing528.com)

2003年12月,家事法院推出为期3年的“婚姻诉讼附属救助程序改革试验计划”。[16]在《高等法院规则》颁布实施的同时,司法机构发布了新的家事调解指示。该指示对于婚姻法律程序、家事法律程序的展开以及转介诉讼人寻求家事调解服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将部分家事法律程序(如领养、婚生地位、赡养等)排除在外。2009年,法律援助署将接受法律援助的婚姻案件的调解费用列入法律费用。此外,一些家庭法执业律师开始研究在香港推行协作实践服务,家庭法律协会于2010年2月为法律职业者举办了首场协作实践培训课程[17]

目前香港的家事调解服务主要由社会福利署、公教婚姻辅导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执业者提供。[18]但提供家事调解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十分倚赖于慈善筹款和义工的支持,因为大部分非政府机构均未获得资助或政府拨款,用以持续为社区提供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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