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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争议调解及港澳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在建筑工程争议解决中最早引入调解制度。为便利各方当事人就此类案件寻求调解,司法机构于2008年1月在土地审裁处成立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土地审裁处会鼓励涉及漏水、管理费及维修费用的分摊或管理委员会的委任等建筑物管理纠纷的争议各方,在土地审裁处聆讯之前考虑进行调解。

建筑工程争议调解及港澳民事诉讼法

香港建筑工程争议解决中最早引入调解制度。1984年,香港政府率先推行调解试验计划,由香港工程师学会负责管理解决有关工程争议。起初,只在一些大型基建工程的合约中增设条款,订明所有工程争议必须进行调解,如无结果方可诉诸仲裁或诉讼。自1989年开始,所有重大公共工程合约,例如香港政府机场核心计划项目,均增设使用调解解决争议的条款。机场核心计划的合约订明,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必须采用调解的方式。在机场核心计划涉及的所有争议中,经调解或在调解阶段通过磋商而解决的争议占80 %,足以证明该措施的有效性。

1992年,政府开始推行《建筑争议调解规则》。该规则所订立的调解程序弹性较大,争议各方可根据有关个案的要求订定程序。政府调解小组首先需要就法律和定量事宜进行详细评估(通常在独立顾问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如果承办商愿意通过调解迅速解决申索事宜,调解小组则可尽力促成和解化解纠纷。因此,政府建筑争议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介于70%至80%之间,只有少数个案由调解转而进行仲裁。[9]

2006年9月,司法机构开始实施一项为期2年的建筑争议调解试验计划。为配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2009年4月2日起全面推行该计划。根据该计划,自愿采纳调解已成为处理建筑纠纷案件的常规做法。[10]一般而言,法庭会鼓励建筑争议案件的各方尝试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为推广调解的使用,法庭可能会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一方作出讼费制裁。[11](www.xing528.com)

土地审裁处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推行建筑物管理纠纷试验计划。为便利各方当事人就此类案件寻求调解,司法机构于2008年1月在土地审裁处成立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举办调解讲座,协助当事人寻求调解服务,进而寻找更合乎经济效益、省时、令人满意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调解讲座之后,调解统筹主任会为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前咨询,并向各方提供调解服务机构的资料,以供他们考虑和申请调解服务。办事处举办及提供的调解讲座和调解前咨询服务完全免费,但各方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聘任调解员。同时,办事处还备有调解员名册可供参阅,并且提供与建筑物管理案件有关的调解资讯,回答有关查询。但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意见,也不会就具体法庭案件或法律程序的进行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

司法机构的调解工作小组在1年后就63 宗已完成调解的案件进行检讨,其中19 宗达成全面协议,7 宗达成局部协议,调解成功率约为41%。因此,该计划于2009年7月1日纳入常规,其目的在于更有效、迅速及公平地处理建筑物管理纠纷案件。土地审裁处会鼓励涉及漏水、管理费及维修费用的分摊或管理委员会的委任等建筑物管理纠纷的争议各方,在土地审裁处聆讯之前考虑进行调解。司法机构设立的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位于土地审裁处大楼内,所在地点方便,能为有意在向土地审裁处提出法律程序之前或之后寻求调解的人士提供资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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