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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全面推动阶段的改革措施和调解机制的发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改革措施的颁布实施,调解制度得到全面发展。为回应和落实政府的施政承诺,律政司在2008年2月牵头成立跨部门的调解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调解机制的推广。该守则旨在为调解员订立通用的标准,并确保调解服务的质量。该草案除明确界定“调解”的含义外,主要就调解通讯的保密及调解通讯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作了规定。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将继续为家事案件和建筑物管理案件中的法院使用者提供服务。

港澳民事诉讼法:全面推动阶段的改革措施和调解机制的发展

随着改革措施的颁布实施,调解制度得到全面发展。在2007 至2008年度政府施政报告中,特区行政长官提出香港必须发展调解服务以面对国际和本地社会的形势变化,并强调政府要在商业(commercial)和社区(community)两大层面推广调解机制,涉及仲裁、民间组织和法律援助等各个体系的改革。

为回应和落实政府的施政承诺,律政司在2008年2月牵头成立跨部门的调解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调解机制的推广。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审视调解服务的发展现状,并就如何更有效、更广泛地利用调解来解决商业纠纷及社区层面的争议提出建议。2008年4月,调解工作小组成立3 个专责小组,分别负责监管架构、评审资格及培训以及公众教育和宣传。2010年初,律政司发布了《香港调解守则》。该守则旨在为调解员订立通用的标准,并确保调解服务的质量。目前,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律师会及香港和解中心等在内的21 个调解服务机构采用了该守则。[5]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调解工作小组集中向政府部门公营机构以及大型团体等宣传调解机制,在社区中心引入公益调解项目,并促成部分商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签订“调解优先”(mediate first)承诺书

2010年2月,律政司领导的调解工作小组在《调解工作小组报告》中提出48 项建议,主要包括:订立有关法例(如《调解条例》)以阐明和解释调解服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调解程序和相关法例,及强制执行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法定机制;将调解服务扩展至更多领域,如工业、商业、社区、医疗、保险、金融等;鼓励培训更多有资质的调解员;扩大调解服务和有关调解的公众教育,使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少年对调解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使之解决纷争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6]2010年10月,特区政府成立调解专责小组,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负责协助研究该等建议,并在随后的30 个月内付诸施行,以期推动公众更广泛地使用调解服务。上述报告在公众教育、调解的职业化及监管架构等方面提出的咨询内容,得到了政府与司法机构的共同支持,促使调解机制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得到迅速发展。

2011年11月,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调解条例》(草案),其目的在于就调解服务的发展订立监管框架。该草案除明确界定“调解”的含义外,主要就调解通讯的保密及调解通讯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作了规定。经法案委员会审议,并经多项委员会审议修正后,该草案于2012年6月15日经立法会会议通过。香港《调解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www.xing528.com)

2012年8月,香港调解资质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评会)以非谋利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其创设成员为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国际仲裁中心及和解中心。2013年4月2日,调评会开始运作。调评会是由业界主导的组织,并作为香港调解员资格评审的首选组织,履行资格评审和纪律审裁的职能。调评会就培训和资格评审订立准则,但本身不提供培训课程。调评会成员由机构组成,预期它们加入调评会后,必须放弃本身的资格评审制度,以便最终能够在本港建立起单一的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7]

2009年修订后的《高等法院规则》以及2010年生效的《调解实务指示》标志着调解机制与民事诉讼的全面接轨。为集中处理有关各级法院调解事宜的查询,司法机构于2010年1月4日开始在高等法院大楼设立调解资讯中心,以配合《调解实务指示》的施行。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将继续为家事案件和建筑物管理案件中的法院使用者提供服务。调解资讯中心则会定期举办调解资讯讲座,向其他法院使用者介绍调解的安排。公众将知悉调解员的角色,并了解调解会议如何进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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