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内地判决交互执行速成!

内地判决交互执行速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判决已获完全的履行。根据《安排》的规定,内地地方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内地判决交互执行速成!

内地判决(mainland judgment)是指中国内地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内地和香港地区在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历史进程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为界限,此前属于国际性质的司法协助,其后则属于区域性质的司法协助。[29]目前香港与内地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依据是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该《安排》于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1.内地与香港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根据《安排》的规定,对于以下的七种判决,受理登记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规定,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是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此项规定最明显的特点是对于选择管辖协议的有效性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即使执行地法院依据判决地法律认定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但只要选择法院作出该管辖协议有效的判决,如果不存在其他拒绝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的,管辖协议无效的认定就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2)判决已获完全的履行。如果判决已经全部执行,不论是在判决作出地还是在判决申请执行地,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时,两地法院都应当拒绝。(3)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败诉一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4)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欺诈”是普通法系国家拒绝承认与执行外法域判决的一项独立理由。香港法沿袭英国法传统,如外法域法院判决是通过欺诈取得的,则得不到香港的承认与执行。(5)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这是国际私法实践普遍遵守的一个原则。考虑到内地与香港法律属于不同的法律区域,《安排》参照专属管辖原则,作出了上述规定。(6)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在国外、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执行的。此项规定针对恶意和重复申请执行的情况,旨在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7)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属于一个中国,但由于两地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风俗习惯和法律原则,因此,公共秩序条款对于维护各方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各自法律制度下独特的生活方式,十分有必要。

2.申请人须递交的文件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须递交的文件包括:(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执行的理由、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原审法院是否对判决进行过执行以及执行财产的状况。(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判决书副本。(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安排》第2 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4)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根据《安排》第7 条的规定,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中必须列明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2)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3)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一个判决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才能获得香港法院的登记,从而获得承认和执行。

3.香港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程序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 条、《高等法院条例》第12 条、第13 条以及《区域法院条例》第3 条就管辖权划分的规定,有权受理要求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原诉案件的管辖法院是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因此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具体诉讼程序应当依照香港《高等法院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与一般诉讼原理和程序并无多大差异。法庭经审查后既可以作出与内地判决内容相同的新判决以转化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也可以作出与内地判决内容不同的新判决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根据《安排》的规定,内地地方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期限是2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如果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该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

4.内地承认和执行香港地区法院判决的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相关裁定的申请。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精神,对于涉外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判断某一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往往以该法院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关系为标准。[30]《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2)法院审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即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内地和香港地区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全国性宪法条款、内地法律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等。根据《安排》的规定,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3)作出裁定。经审查后法院确认,该判决在形式和程序上合乎内地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内地的公共政策,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并发出执行令,而后依照国内判决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注释】

[1]郭兵主编:《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0 页。

[2]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 版,第352 页。

[3]董少谋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 页。

[4]英国在民事诉讼规则改革以前,由于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院系统,具有不同的法官、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导致执行效率非常低下。英国司法大臣办公厅(2003年改名为宪法事务部,2007年改名为司法部)从1998年开始推出了一系列关于执行体制和执行程序的咨询报告,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对执行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新的执行体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执行程序的规则应该更加简单和容易理解;(2)新执行体制应该能够使更多的债权得到实现;(3)公平地对待债权人和债务人,尤其要善待那些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4)更加便捷和快速地实现执行目的。所有英国强制执行措施都依赖于“效率原则”。毫无疑问,该项原则是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1 页。

[5]沈德咏、张根大主编:《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 页。

[6]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 版,第616 页。

[7]夏蔚、谭玲:《强制执行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72 页。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96 页。

[9]沈德咏、张根大主编:《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 页。(www.xing528.com)

[10]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Judgment 一词解释如下: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court resolving the dispute and determin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p.755.

[11]《仲裁条例》第2GG 条指出,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或就仲裁程序所作出或发出的裁决、命令或指示,在得到法院或法官许可后,可犹如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判决、命令或指示般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

[12]齐树洁、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 期。

[13]管有令状须参照《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 表格66A 发出,令状上须列明债务人根据指定判决,须将判令上指定交付的土地的管有权交给债权人,并授权执达主任进入该土地,安排债权人取得土地管有权。

[14]张学仁主编:《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 页。

[15]黄毅:《香港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考察与思考》,http://www.szii.gov.cn,下载日期:2009年3月20日。

[16]吴光陆:《强制执行拍卖性质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3 页。

[17]董少谋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7 页。

[18]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783.

[19]《高等法院条例》附表中列明,令状包括传讯令状、传召出庭令状、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管有令状、交付令状、暂时扣押令状、给予援助令状、复还令状、解交被拘押者并说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状。

[20]如果债权人确实知道债务人拥有贵重物品,财物扣押令是其一项非常有效的执行方法;然而,如果债权人并不清楚债务人的财产详情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先以口头讯问形式取得债务人资产的有关资料,然后再选取可行的执行方法或执行令。

[21]沈达明、冀宗儒《: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 页。

[22]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794.

[23]N.Andrew,English Civil P rocedure of New Civil Justice Syst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927.

[24]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0 页。

[25]管有令状并不是执行土地判决的唯一途径,其他可行的方法包括发出暂时扣押令状及财物扣押令等。发出暂时扣押令状的条件之一是法庭必须已颁令指定交付土地的期限,在指定期限过后债务人仍然未能交付债权人土地的管有权。由于法庭在第一次颁布管有令状时,一般不会指明其必须履行的期限,故暂时扣押令状一般并不适用于执行首次由法院判令有关交付土地的判决。

[26]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3 页。

[27]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807.

[28]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B 条的规定,法庭可以在施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解除禁制令。该条件包括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提供了保证。禁制令也可能由于时效的原因而失去效力。

[29]毕武卿、孙平:《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载《河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3 期。

[30]肖建华:《中国区域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 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