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的申请程序
来自国外判决的申请执行,应提供合适的证据。要求登记的申请必须有誓章的支持。誓章应包含如下内容:(1)附有判决或经核实或已经过其他方式妥为认证的文本作为证物,如果该判决并非以英文作出,则必须附有经公证人核证或经誓章认证的判决英文译本作为证物;(2)分别述明根据宣誓人所知,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行业或业务及经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点;(3)述明宣誓人所知的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判决,并且判决尚未履行完毕;(4)如果债权人计划追讨累计的利息债务,则须同时指明截至登记之时,根据判决而到期须予以支付的利息款项。
法院在接获申请后,若认为申请方述明的事项获得证实且符合第319 章其他条文的规定,必须命令登记该判决。在这方面,第319 章及第9 章对法院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除非债权人未能就其提出的申请事项提交文件证实,或有关判决或判决的申请与第319 章的规定有冲突,否则法院必须命令将该判决予以登记,而并不享有第9 章赋予的最终决定权。只有就以下两项情形,法院才可以拒绝该判决的登记申请:(1)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判决的付款责任,而于申请当日并没有任何未偿还的债务;(2)该判决在原审法院的国家不能实际强制执行。
2.登记的命令
给予许可登记判决的命令,必须由债权人草拟或由他人代债权人草拟。除非命令是应传票而作出的,否则命令无须向债务人送达。每一项该命令均须述明将登记作废的申请期限,并须载有一项通知,说明在该申请期限届满之前法院不会发出执行程序文件并执行有关判决。(www.xing528.com)
根据法律条例载有命令并须予以登记的判决登记册,须根据司法常务官的指示而备存于登记处。每一份登记册须包括发出任何执行程序文件以执行任何被命令须予如此登记的命令的详情。判决的登记通知书必须当面交付给债务人,或按债务人的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点送交债务人,或按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送达债务人。总之,必须将判决登记通知书送达于债务人,让债务人知悉并有权利获得救济。送达的登记通知书必须列明:(1)已经登记的判决以及有关登记命令的所有详情;(2)债权人或其律师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3)债务人申请作废登记的权利;(4)可以申请将登记作废的期限。
3.申请将已登记的判决作废
债权人在将判决登记之后,如果债务人认为法院的决定侵害了他的权利,或债权人无权向其索要款额,可以提出将登记作废的请求。债务人申请将判决的登记作废,必须借誓章支持的传票提出。在向法院提出登记作废的申请时,债务人必须向法院申述其理由,并提交有关文件予以证明。法院可接受的申请理由有限,根据第319 章提问的规定,法院如果相信下列事实,则判决的登记须予以作废:(1)该已作登记的判决并不适用第319 章的规定,或判决的登记违反了第319 章的任何条文;(2)原诉法院对该案件无司法管辖权;(3)债务人作为原审法院法律程序中的被告,在接获有关诉讼程序的通知后,并无充分时间就该项法律程序进行辩论,亦没有得到法院的应讯;(4)该已经登记的判决是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的;(5)强制执行该已经登记的判决违背香港的公共政策;(6)该已经登记的判决下的权利并非归属于债权人,即债权人并无权利执行判决;(7)在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当日之前,其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已对该法律程序中的争议作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故该已经登记的判决为重复而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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