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港澳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及相应权利和义务

港澳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及相应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执行令无须获得法院的预先许可,或法院已给予许可,则对债权人可发出执行令的程序。申请人在接到通知的14日内,必须向执达主任办事处就可提供执行的财物提出进一步要求或意见,否则便无法继续执行。执行扣押后,败诉人仍不能在宽限的时间内将款项付清,执达主任便可以安排将扣押物品公开进行拍卖。胜诉人也有权向法庭申请对不执行判决的败诉人给予监禁或惩罚。

港澳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及相应权利和义务

1.提出申请

在案件作出宣判之后,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该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法院不同而须决定到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的登记处提出。在申请表上填写败诉方的资料和追讨款额的数目,如果属于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判决,须向区域法院的登记处申请发出封票。同时,还须向法院交付一定的押金,以备执行费用,其数额视具体案件的标的额而定。在申请执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执行要求,如向法院申请“变卖令”或“债权扣押令”等,亦可向法院申请败诉方破产或清算的请求。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6 号命令第2 条的规定,如果无法庭许可,不得在以下情况下发出执行令状以强制执行判决或命令:(1)自判决或命令的日期起已过去6年或6年以上;(2)因为死亡或其他的原因,根据判决或命令有权作出执行或可被人针对其作出执行的各方当事人已经发生变化;(3)判决或命令所针对的是在判决或命令的日期后由死者继承人或继承管理人掌管的财产,而有人寻求对该资产发出执行程序的文件;(4)根据判决或命令,任何人如果履行某些条件即有权获得济助,而有人声称该条件已获履行;(5)被人根据执行令状寻求检取的货物,现正在法庭所委任的接管人或暂时扣押人的支配下。

如果执行令无须获得法院的预先许可,或法院已给予许可,则对债权人可发出执行令的程序。债权人须将下列文件送交法院审理及存档:(1)亲自签署或由律师代表签署的关于发出令状的便签;(2)已填妥的执行令状送交法院存档;(3)该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或命令的正式文本;(4)许可发出该令状的法院命令;(5)法院存档、服务的相关费用。如果法官确信判令要求债务人的付款责任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时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该义务时,法院将按照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执行令状。

2.签发封票

胜诉人为了强制执行其胜诉的判决,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发出封票,要求法院的执达主任扣押败诉人的货物或财物,其价值等于执行的数额及执行封票所需的费用。[14]在执达吏进行扣押后,被执行人有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以清偿债款,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付款,执达吏便会安排公开拍卖扣押物。申请人可预约时间,亲自或派代表陪同执达主任执行封票,也可以请求执达主任办事处安排人员代替法院执行封票。[15]

3.执行封票(www.xing528.com)

查封败诉人的财产时,应以其价格足以清偿败诉金额及查封费用为限。查封时应酌情保留败诉人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物品,应以败诉人及其家属的身份,以及与社会一般的生活水准作为酌量之标准。实际的查封由执达主任决定。败诉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若是为维护败诉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没有特殊命令不得查封,以免其生活陷入绝境。此处所谓必须者,是指维持败诉人及其家属最低生活限度内所必需而言。除此之外如有余额,仍须执行。判决所命令败诉人应交付之物,在判决确定后不得另案查封。

4.拍卖物品

强制拍卖作为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强制执行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债权人金钱债权的重要手段,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执行法院以及拍定人。“拍卖一方面基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处分债务人或提供担保人之财产,一方面基于国家统治权行使而发生物权设丧变更之效果。”[16]根据惯例,在物品被扣押后,被执行人有5 个工作日的宽限时限来履行债务。如果5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偿还债务,执达主任便会将扣押的物品拍卖,拍卖所得在扣除执行的费用及附带开支后,余款用来支付胜诉所判给的款额。如果执行成功,执行费用就从拍卖所得中扣除,胜诉人在申请时所交按金予以退还。如果执行失败,执行的费用则从按金中支付,余款退还。如果被执行人的财物不足以满足执行内容,执达主任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的14日内,必须向执达主任办事处就可提供执行的财物提出进一步要求或意见,否则便无法继续执行。

经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以及劳资审裁处判令付款,如果败诉人不遵守办理,胜诉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变卖令”拍卖败诉方的财产,或申请“债权扣押令”以扣押败诉方有权向第三者收取的款项。执行扣押后,败诉人仍不能在宽限的时间内将款项付清,执达主任便可以安排将扣押物品公开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在支付完必要的法庭费用之后,用来偿还所欠款项。胜诉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命令或裁定是高等法院作出的,应到高等法院登记处申请;若判决、命令或裁定是由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区域法院作出的,应到区域法院登记处申请。胜诉人应到登记处填写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写明败诉人的正确地址及有关资料,以及追讨债务的数额等,并须交付一定的执行费用。

胜诉人可以申请接受败诉人的一切收入以支付赔偿金,直至申请败诉人破产。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发布命令禁止某人离开香港(禁制令),或对其执行拘禁。胜诉人也有权向法庭申请对不执行判决的败诉人给予监禁或惩罚。[1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