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执行标的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可以将它们区分为财产、行为以及人身。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中的作为,依据是否能为他人所替代实施,又分为可替代的行为与不可替代的行为。可替代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行为的内容具有可替代性,不论由债务人还是由第三人作出,债权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获得的价值并无不同;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不具有可替代性,无法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作为指有义务作出某种行为并且能够作出积极的行为但没有作出该行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仅允许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包括人的身体和人的自由。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采用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有学者认为,对于那些有偿债能力拒不履行债务甚至隐藏财产、逃匿、妨碍执行的债务人,可以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迫使他们履行债务。这并非主张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而是通过相应的措施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债务的最终执行还须通过财产的处理或行为的实施来实现。[12]
1.支付款项判决的强制执行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5 号命令第1 条的规定,支付款项的判决或命令如果并非是向法院缴存款项的判决或命令,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措施或多种措施强制执行:(1)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2)第三方债务人的法律程序,这种方法可以使执行的措施及于债务人的债务人;(3)押记令;(4)委任接管人;(5)交付羁押令;(6)暂时扣押令状。
如果判决或裁决命令债务人向法院缴存款项,则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予以执行:(1)委任接管人;(2)交付羁押令;(3)暂时扣押令状。如果执行标的是支付款项,可以采取以上的执行措施。其他的情况下不宜采取上述措施。
2.管有土地判决的强制执行
管有令状的功能在于根据法院颁布的民事判决中有关债权人可以取得债务人土地的命令,在债务人不合作及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取得土地的占有权。对管有土地的判决或命令,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强制执行:(1)发出管有令状(writ of possession);[13](2)交付羁押令;(3)暂时扣押令状。强制执行一项给予任何土地的管有的判决或命令的管有令状,除非是在按揭诉讼中作出,否则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发出。除非有证据显示实际管有该土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每一个人,均已经获得有关法律程序的通知,而该通知使法庭觉得足以使他们向法庭申请任何济助,否则不得给予许可。在此意义上,法庭欲发出管有令状,必须事先通知实际管有土地的当事人,否则不宜给予许可。法律还规定对于任何一项判决或命令的管有令状,法院还可以附带作出任何付款的规定。(www.xing528.com)
3.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的判决的强制执行
任何人被一项判决或命令规定在该项判决或命令所指明的时限内作出某项作为,而该人在该段时限内或在法律规定的延展或缩短的时限内,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作为;或者任何人不服从一项规定他不得作出某项作为的判决或命令,那么法庭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强制措施:(1)在法庭的许可下,针对该人财产的暂时扣押令状;(2)凡是该人为法人团体,则在法庭许可之下,针对该团体的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的财产的暂时扣押令状;(3)针对该人的交付羁押令,如果该人为法人团体,则为针对任何高级人员的交付羁押令。
如果某项判决或命令规定某人须在特定的时限内作出某项行为,而后来又有命令作出,规定该项行为须于另一段时限内作出,则依照后来的命令,即遵循新规定。即使规定某人须作出某项作为的判决或命令有指明须作出该项作为的时限,法庭仍可以在不损害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该期限作另行规定。如果原来的判决或命令没有规定须作出作为的时限,则法庭仍有权力在后来作出命令。针对某人须交付货物的判决或命令,若债务人选择支付该货物的经评估价值,则该项判决或命令不得通过交付羁押令而予以强制执行。但法庭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规定债务人须在命令所指明的时限内向申请人交付该货物,该命令即可如此强制执行。
4.交相付款判决的强制执行
所谓交相付款判决指双方互为债权人,双方均是对方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相同的各方之间有交相付款判决作出,则执行只能由取得较大款项判决的一方作出,并只能就扣除较小额后的余款作出;对较小款额的清偿,除须在较小款额的判决登录外,亦须在较大款额的判决登录,如两笔款额相同,则须在两者的判决登录清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