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主体包括法院执行机构和执行官员、作为执行申请者的债权人以及作为执行程序义务承担者的债务人。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执行令状,对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他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
香港负责法院裁判执行工作的执行机构设在法院内部,但并不是每一个法院都设置负责执行的机构和人员。目前只在终审法院设置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终审法院司法机构政务处负责法庭运作和执行工作中的执行实施任务,其下设有总执达主任和副总执达主任。香港的执行人员包括执达主任和执达吏。他们是香港民事案件的执行官,债权人在他们的协助下实现权利恢复。执达主任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有关执行措施的决定,包括扣押财物或货物,亦可以查封债务人的物品。执达主任隶属于香港终审法院,但执达主任领导的执行系统不隶属于某一个法院,而是作为整个司法机构的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是文官,无法官资格,亦不属于警察系统,其人数约占整个司法机构人员的1/4。[5]执达吏一旦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令状,就必须依法执行该命令以协助债权人尽快取得其应得的利益。执达吏在执行判决之后,无论执行成功与否,都必须向发出执行令状的法院报告有关执行的情况,同时须将一份回条副本送交债权人以作回复。[6]任何人抵制或阻碍执达吏进行公务活动均有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2.债权人
在香港,民事案件的审理严格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执行程序亦是如此。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自由裁量,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执行方法。债权人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与法院、债务人以及其他执行参与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享有诸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包括强制执行请求权、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权利、撤销执行申请的权利、同意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暂缓执行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随时申请执行的权利等;其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协助债务人完成债务履行。(www.xing528.com)
3.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同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债务人的配合下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财产须在执行过程中承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诸多的义务:首先,容忍执行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行为,即不得以逃避,变卖、毁损被执行财产等方式对抗执行;其次,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
除此之外,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对执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执行参与人。例如,第三方债务人、协助执行人、证人和见证人等。尤其是第三方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对其行使债权,第三方债务人此时的地位如同债务人一样,其地位是债权人的另一个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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