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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聆讯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常务官应当在所有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后尽快为上诉的聆讯指定日期,并应在指定该日期后尽快将所指定的日期通知上诉人及其他各方。终审法院的人数应当始终保持5 名,若由于某一原因使出庭聆讯上诉的常任法官人数不足,则首席法官应委派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一名常任法官参加审判。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7 条的规定,终审法院审判庭或上诉委员会审理的所有案件必须公开进行,允许公众列席旁听。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聆讯规定

1.聆讯日期的指定

聆讯,即法院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终审法院的工作通常安排在开庭期,休庭期内一般不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每年有3 个开庭期:即冬季开庭期,自1月4日开始,到复活节星期日前的星期四结束;春季开庭期,自复活节星期日后的第二个星期一开始,于7月31日结束;秋季开庭期,自9月11日开始,于12月23日结束。终审法院在休庭期内可以根据首席法官的指示,对于那些应即时或迅速聆讯的上诉及申请进行聆讯。司法常务官应当在所有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后尽快为上诉的聆讯指定日期,并应在指定该日期后尽快将所指定的日期通知上诉人及其他各方。

2.审判法庭的组成

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庭应当由5 名法官组成,即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的代替其参加审判的常任法官、3 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由首席法官挑选并由终审法院邀请的1 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1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32]首席法官应当出任终审法院审判庭庭长,但如果由于某一原因以至于未能出席审判庭庭长,则应当由他指定一名常任法官代替其参加审判并担任终审法院审判庭庭长。终审法院的人数应当始终保持5 名,若由于某一原因使出庭聆讯上诉的常任法官人数不足,则首席法官应委派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一名常任法官参加审判。任何由过半数参加审判的法官所作的判决或命令,应作为终审法院审判庭所作的判决或命令;如果未能由参加审判的法官作出过半数的判决或命令,则应命令重新聆讯。如果某法官由于某种原因在一宗上诉聆讯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在该聆讯中缺席,则在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可由余下的法官继续进行审理,但法官人数不得少于4 名。(www.xing528.com)

3.开庭方式及法庭秩序

香港回归之前,法官必须用英文进行聆讯。当事人如果使用中文,法院则免费为其提供翻译。香港立法会于1997年7月1日撤销了在各级法院使用中文的所有法律限制。据此,中文和英文均为法庭审理所使用的语言,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中文进行诉讼。在终审法院的上诉中,每一方当事人可以由两名大律师代表陈词。如果取得终审法院的许可,代表每一方进行陈词的大律师可以多于2 名。终审法院有权对大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时间进行限制,以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7 条的规定,终审法院审判庭或上诉委员会审理的所有案件必须公开进行,允许公众列席旁听。但是,终审法院审判庭或上诉委员会如果认为基于司法公正公安或保安的理由可以作出指示,不准许任何人未经终审法院审判庭或上诉委员会提名而在终审法院或上诉委员会开庭聆讯的建筑物内停留。任何违反上述指示且构成犯罪者,将处以港币5000元罚款及6 个月监禁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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