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终审法院条例》第23 条的规定,申请人除非获得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给予的上诉许可,否则终审法院不得受理任何上诉。若申请人认为有关案件的决定存在实质或程序方面严重的不公正情形,则有权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如果提出某一上诉是申请人的一项当然权利,则有关法院不得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应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有条件的许可。经过上诉许可的批准之后,当事人才可以正式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1.上诉许可的期限
向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应以动议的方式提出。动议通知应当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作出当日起28日内提交,申请人亦应当在7日内通知该案中的对方,使对方当事人获知其意欲提出该申请。如果上诉许可申请遭到上诉法庭拒绝,则申请人可以向终审法院申请许可,该申请仍应以动议的方式提出。该动议必须在申请遭到上诉法庭拒绝当日起28日内提交,而申请人亦应当给予该案中的对方获知其意欲提出申请的通知,此项通知可以在上述的28日内任何时间发出。对上诉期限的限制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终局性,但严格遵守期限的规定可能使得那些不公正的判决得不到纠正。所以,法院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延长上诉的期限,法官的这种权力亦受到限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延长上诉期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延长的时间;(2)延长上诉期限的原因;(3)延长上诉期限之后该上诉获得成功的概率;(4)法官延长上诉期限之后有可能导致的偏见程度。
2.不符合规则的上诉
若司法常务官认为申请人的某项申请并没有体现合理的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是琐屑无聊或不符合规则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传票,传召他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更为妥实的理由。上诉委员会在考虑有关事项后,可以命令驳回申请或发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3.上诉许可的附加条件(www.xing528.com)
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认为需要给予上诉许可,则有关法院可以在给予许可时附加其认为有必要的条件。根据该条件,上诉人应作出一项妥善而足够的保证,承诺会遵守法院规则进行上诉。如果终审法院命令上诉人给付答辩人在上诉案中的讼费,则上诉人应就上述要求作出保证。该保证应当在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作出,不得迟于给予上诉许可当日起3 个月,而且该保证应当使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感到满意。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还可以附加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
此外,上诉法庭或者终审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并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更改其已根据本条附加的任何条件。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如果认为原先附加的条件还不足够,则可以由受理上诉的法院进行修改,但修改必须具有合理性。附加的条件还可以是对上诉的任何一方限定时限,并且可应某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自行更改该时限规定。
4.申请通知的存档及送达
当事人将有关文件交司法常务官存档之后,还应当将该申请在送交存档之后的7日内送达原审法院的法律程序中的每一方。送交存档的申请通知及其他文件的送达誓章,必须在送达当日后的7日内送交存档。誓章应当述明该文件是由谁送达、在何日送达、送达何处及如何送达。誓章具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凡申请(包括上诉许可)载有对事实的指称,而该指称不能参照文案、任何证明书或经原审法院妥为认证的陈述而核实,则应当以誓章佐证。誓章除载有宣誓人能够据其所知而证明的事实外,亦可载有资料或所相信之事的陈述,并应连同其来源及所依据之理由。
在上述的各种条件满足之后,当事人还应当在有关的期限届满后7日内提出最终许可申请。最终许可申请应以誓章支持,该誓章应当核实给予有条件许可的附加条件已获履行,并应述明已获送达申请通知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终审法院可在无聆讯的情况下对最终许可申请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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