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法庭的组成与权力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法庭的组成与权力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由无效的上诉法庭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单一法官在上诉法庭的程序中亦有一定的权力。上诉法庭有权凭借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讯问、誓章或者在讯问员席前录取的书面供词而接纳关于事实问题的新证据;除非基于特殊的原因,否则上诉法庭不得接纳该新证据。上诉法庭在上诉审中拥有独立的权力。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法庭的组成与权力

1.关于上诉法庭成员的规定

上诉法庭的聆讯通常由2~3 名法官进行。任何由无效的上诉法庭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21]如果在法庭聆讯前进行的程序中,已经有超过3名法官,但是聆讯时其中的1 名或多名成员不能继续聆讯,只要法庭成员人数不少于3 人,法庭仍然是有效的。就以下情形而言,法庭即使仅由2 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仍然是有效的:(1)聆讯并裁定任何针对中间判决或中间判决的上诉;(2)聆讯有关各方在聆讯进行前已送交同意书存档,同意上诉由2 名上诉法庭法官聆讯及裁定的上诉案件;(3)聆讯开始前的部分案件已经由3 名或超过3名的法官审理,但在聆讯时其中1 人或多人不能继续,则在有关各方的同意下继续进行聆讯的案件;(4)其他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由2 名法官审理的案件。

单一法官在上诉法庭的程序中亦有一定的权力。[22]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35 条的规定,依据民事司法管辖权,任何不涉及上诉裁定的命令或指示均可以由单一法官在法庭或内庭进行聆讯时作出。单一法官亦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临时命令,防止任何等待上诉方的申索受到不应有的威胁。

2.法院的一般权力

根据2009年4月修订的《高等法院规则》第59 号命令第10 条的规定,就上诉而言,上诉法庭在上诉审中具有原讼法庭的一切权力及职责。上诉法庭有权凭借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讯问、誓章或者在讯问员席前录取的书面供词而接纳关于事实问题的新证据;除非基于特殊的原因,否则上诉法庭不得接纳该新证据(在审讯或聆讯日期后发生的事宜的证据除外)。关于“特殊的原因”,法院的一个判决对此作出了经典的概括:(1)经过当事人勤勉收集仍无法提供给初审法院;(2)该证据必须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对案件的结果并不是决定性的;(3)该证据必须具有明显的可信度,但不要求是毫无疑问的。[23]

上诉法庭有权作出事实推断,按照事实认定作出本应该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新的其他命令。上诉法庭法官的审查主要立足于文件审查而不会重新听取证人证言,所以当某一个判决的作出主要依赖口头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时,法官重新发现事实的能力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上诉法庭的法官很有可能顺从初审法院发现的证据,除非法官能够清晰地认为顺从初审法院的证据将使其陷入错误[24]除此之外,上诉法庭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命令当事人就上诉的讼费提供公正而必要的保证。这种特殊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上诉人是身无分文的贫困者;第二,上诉人的住所不在该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内。事实上法庭在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并非机械地命令上诉人提供讼费的保证,而是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www.xing528.com)

法庭对于上诉中各种文件的保管也有特殊的规定。依照上诉法庭的命令而扣押的文件,除非根据上诉法庭的命令转移保管,否则不得脱离该法院。如果律政专员或刑事检控专员就此作出书面请求,被扣押的文件应交付该专员保管从而脱离上诉法庭保管的除外。因上诉法庭的命令而被扣押的文件在保管期间内,不得予以查阅,但是获得该法院命令授权进行查阅的人不在此限。

3.法院就重新审理而具有的权力

在聆讯任何上诉时,上诉法庭如果认为适当可以作出重新将原审法院的判决或命令进行听审的命令。重新听审并不是再次将案件完整的听审,上诉听审建立在文件审查的基础上,上诉法庭并不听取证人证言,法庭只是宣读各种证据并且重新听取各种意见。[25]对于错误指示、证据的不当接纳或不当拒绝,或无人要求主审法官将某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以致陪审团没有就该问题作出裁决,造成重大错误或司法不公的上诉,法庭可以决定重新审讯,而并非必须作出重新审讯的命令。如果上诉法庭认为上述列举的任何错误或司法不公只对所争议事宜的部分或只对一方或数方有影响,上诉法庭可命令只就该部分或该一方或该数方进行重新审讯,并就余下部分或余下各方作出最终判决。由此可见,香港法院严格奉行处分主义,当事人通过行使上诉权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了上诉的审理范围,制约了上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空间。[26]

凡是以陪审团所判给的损害赔偿过多或不足为理由而命令重新审讯的,上诉法庭还可以依下列方式代替命令重新审讯:(1)在所有各方同意下,以上诉法庭认定的款额代替陪审团所判给的款额。(2)在赔偿法律关系之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同意下削减或增加所判给的款额,款额依上诉法庭认定的数目为准;但除此之外,上诉法庭并无权力任意削减或增加陪审团所判给的损害赔偿。

上诉法庭在上诉审中拥有独立的权力。作为一项一般的原则,在陪审团参加审判时,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在证据法上,证据的可采性是法律问题,而证据的分量则是事实问题。因此,法官应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判断,若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由陪审团对证据的分量作出裁决。[27]大部分上诉只能针对法律适用或者是关于程序性的问题而提出。但是在上诉程序被启动之后,上诉法庭的审查范围却不仅仅局限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单纯的程序性问题,而是针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