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受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此外,还就其他较低级别的法庭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其中属于上诉的案件包括对终局判决的上诉和对中间判决的上诉。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是指非终局性判决或者对涉及争议事项的部分或全部的裁决。[15]在此次司法改革之前,来自原讼法庭的中间判决的上诉权被过分滥用;由于法庭对中间判决的上诉审查不严格,致使中间判决的上诉占用了法庭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也是导致法庭效率低下的症结之一。为此,修改后的《高等法院规则》引入一项司法过滤制度,对于来自原讼法庭中间判决的上诉案件,必须首先获得上诉许可。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14 条的规定,不服原讼法庭的判决而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属于当然权利上诉。但是下列来自原诉法庭的案件不得提起上诉:(1)原讼法庭对判决或命令的上诉期限进行延展的命令;(2)根据已有的条例和法院规则,来自原诉法庭的最终判决或命令;(3)关于解除婚姻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绝对命令,其中一方在上诉期限内没有对暂准命令提出上诉,则期限届满后无权对该案提出上诉;(4)对原讼法庭就仲裁裁决中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所作决定而提出的上诉;(5)未经有关法院、审裁处或上诉法庭的许可,原讼法庭、其他法院或审裁处作出的一项经各方同意或者只涉及讼费的命令,且法律已将讼费事宜交由该法院或审裁处酌情决定的案件;[16](6)原讼法庭遵循简易程序,裁定在互争权利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和命令;(7)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 条第1C 项的规定,应当向终审法院上诉的原讼法庭的裁决、判决或命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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