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通知书被送达后21日之内,由司法常务官安排聆讯,除非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另有指示。原讼法庭对原裁断、裁决或命令重新聆讯并可以作出裁定。法庭有权力作出关于事实的任何推论,但该论断应当是本可从引致该上诉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法庭有权力接纳关于事实问题的新证据,而该证据可凭借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讯问、誓章、在讯问员席前录取的书面供词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应以法庭所指示的方式为准。如果上诉所针对的决定是关于某项程序性事宜,上诉人有责任向主持该程序的法官或其他人申请提供一份由其作出的关于该程序记录的经签署的文本,并将该文本提交法庭以供适用;如果未提交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则在该份记录之外,法庭尚可以考虑其认为充分的关于在该程序中发生之事的其他证据或陈述,并就该上诉进行聆讯作出裁定。除法庭另有指示外,由出席该程序的人作出的誓章或记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誓章或记录先前已呈交主持该程序的人经过评论,则属于例外。法庭可作出任何本应由有关的法庭或裁审处作出的判决、决定或命令,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查证或其他命令,还可以将有关事宜连同法庭的意见发还给其他有关的法庭、审裁处,由法官重新作出聆讯及裁定。法庭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命令就该上诉的讼费提供其认为公正的保证。除非法庭认为因错误指示或证据的不当接纳或不当拒绝而已造成实质上的错误或司法不公,否则无须仅以此为理由而判上诉得直。[14]
原讼法庭针对合理理由而提起的上诉,可以作出以下判决:(1)判上诉得直;(2)驳回上诉;(3)将案件连同其认为适当的指示发回审裁处,其中包括应由审裁处予以重新聆讯的指示。原讼法庭亦可在上诉审程序中作出事实论断,但不得推翻或更改审裁处就事实问题所作的裁定,也不得接纳其他证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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