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审裁处的裁判、命令或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32 条的规定,只有该裁判、命令或裁定在法律论点上有错误或者所作的裁决超越了司法管辖权,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上诉。上诉审查一般只限于程序方面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10]一位美国学者认为:“将上诉审程序一般限定在法律方面,系出于历史传统和明智的考虑。如果允许每一级审判中均对事实问题进行争论,诉讼将难以终结……毕竟法官和陪审团亲眼观察了证人作证的过程,聆听了对证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这样,案件中的事实因素就如同我们所见,在大多数诉讼中是决定性的,而且事实认定的最终结果实际上是由初审法官决定的。”[11]
关于法律上的错误,可理解为适用法律的错误。它既包括实体法律上的适用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律的错误。程序法律的适用错误主要指超越司法管辖权范围,即法院的审理超越了法律给它限定的范围。[12]某一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存在详细的标准可以参照,例如当事人当然权利的上诉和酌情上诉的区别、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区别等。因此,如果法院无权管辖的案件,由该法院作出的裁决本身不合法。当事人根据上述的理由提起上诉,法院应当考虑并作出重新聆讯的决定。
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35A 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原讼法庭的上诉结果仍表示不满,则可以继续向上诉法庭上诉,在原讼法庭作出决定后的7日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认为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涉及对公众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时才可以批准。对于不服劳资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可以再次向上诉法庭上诉,但是该上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上诉涉及的仅仅是法律问题;(2)上诉的法律问题关乎公众且具有普遍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当事人对于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小额薪金索偿仲裁处的裁决、命令或裁定,如果以事实问题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申请,通常不能得到法庭的许可。这是因为,事实问题的准确再现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某些事实发生后是无法准确再现的。法官不可能在事后作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只能在法律的空间内构建事实的相对合理性。而程序性的问题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法律必须捍卫,也能够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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