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送达由司法常务官负责,送达方式与劳资审裁处相同。
2.讼费
审裁处有权裁断任何一方当事人支付己方和对方的讼费及误工、证人等开支,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该裁断。对于未经审裁处诉讼程序处理的争议,审裁处无权就该争议的讼费及附带讼费作出命令。
3.妨害审裁程序的罚则
对于拒绝宣誓或作证、无故不出庭,以及不按照审裁处的要求提交文件的当事人或证人,审裁处有权对其处以罚款。对于在聆讯中实施侮辱行为的程序参与人,审裁官有权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对于上述处罚措施,审裁官可直接强制执行。
【注释】
[1]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 版,第104~107 页。
[2]劳资、土地和小额钱债三个审裁处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称作判决、裁定、裁断、决定或命令,下文统称为“裁断”。
[3]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进的新规则和程序,经必要的变通后,亦适用于在土地审裁处的法律程序。(www.xing528.com)
[4]第17A 章《土地审裁处规则》将“指在审裁处席前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属上诉人或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一方”都称为答辩人,本节以下各部分均依此表述。
[5]下文中提及的“申请人”,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上诉人。
[6]在香港地区的法律用语中,不动产所有人一般表述为业主,承租人则表述为租客。
[7]在香港地区的法律用语中,诉讼费用一般表述为“讼费”。
[8]在香港地区的法律用语中,被申请人(答辩人)的答辩一般表述为“反对”。
[9]下文中提及的申请和申请通知书,如无特别注明均包括上诉和上诉通知书。
[10]在香港地区的法律用语中,“申索”(claim)与“申请”都可大致等同于内地“申请”或“起诉”所表示的意思,本章下文中对两词的使用以相关的香港现行法例为准。
[11]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法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0~61 页。
[12]此处的“和解”一词大致等同于内地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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