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港澳民事诉讼法:审裁处裁断的救济方案

港澳民事诉讼法:审裁处裁断的救济方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裁官有权在作出裁断之日起的14日内依上述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复核,但当事人已经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且不同意撤回该申请的情形除外。原讼法庭对上诉案件可作出事实推论,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审裁处的事实认定,也不能采纳其他证据。原讼法庭经审理后,有权判上诉得直、驳回上诉或将案件发回审裁处重审。

港澳民事诉讼法:审裁处裁断的救济方案

1.复核

当事人在劳资审裁处作出裁断之日起7日内,有权向审裁处申请复核该裁断。审裁官有权在作出裁断之日起的14日内依上述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复核,但当事人已经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且不同意撤回该申请的情形除外。进行复核的审裁官可以是原裁断的审裁官,也可以是其他审裁官。审裁官可对案件重新进行处理和聆讯,并可决定维持、更改或推翻原裁断,但实践中一般不会更改根据和解书作出的裁断。审裁官启动复核程序的决定不导致停止对原裁断的执行,除非审裁官、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另有命令。

2.上诉

当事人有权以法律错误或管辖错误为由,在裁断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有权延长该期限。原讼法庭拒绝批准该申请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如上诉许可被批准,则原讼法庭应以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上诉审。原讼法庭对上诉案件可作出事实推论,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审裁处的事实认定,也不能采纳其他证据。原讼法庭经审理后,有权判上诉得直(支持上诉)、驳回上诉或将案件发回审裁处重审。原讼法庭还有权就讼费及开支等问题作出命令。当事人提交上诉许可的申请不导致停止对原裁断的执行,除非另有命令。(www.xing528.com)

3.第二次上诉

当事人有权在原讼法庭作出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如认为案件涉及对公众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批准予以许可,而拒绝批准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上诉的理由仅仅限于法律问题。在上诉法庭进行的上诉程序与原讼法庭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上诉法庭如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则案件应发回审裁处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