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裁处有权随时驳回其认为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申索,并处以讼费方面的惩罚性措施,还可以将具有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或源自同一诉因的多项申索合并处理。审裁处有权随时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押后聆讯,如当事人不予以遵从,审裁处有权驳回该项申索、中止程序或判该当事人败诉。
1.聆讯的一般规则
劳资审裁处的聆讯一般应公开开庭,但审裁官有权为公正审理的目的而命令不公开进行聆讯程序。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审裁处的聆讯程序强调简便、低廉、迅速及和解,并强化审裁官在程序中的职权。聆讯程序可以“不拘形式”,不适用证据规则并禁止律师代理,但在职工会和雇主协会中担任职务的人经书面委托和审裁处批准可作为代表出庭。审裁官有权在聆讯过程中传召证人,下令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据,向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还有权决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审裁处有权随时驳回其认为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申索,并处以讼费方面的惩罚性措施,还可以将具有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或源自同一诉因的多项申索合并处理。
2.首次聆讯
案件的首次聆讯在法庭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席。审裁官在聆讯中应就相关争议和法律问题进行释明,并尝试协调当事人进行和解。如当事人有和解意向,审裁官可指示调查主任进行调解,如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则审裁官应另订日期进行提讯和审讯,并可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材料。
3.其后的聆讯(www.xing528.com)
审裁官应在庭上听取双方陈述,进行交叉询问,并可要求双方补充举证。审裁处有权随时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押后聆讯,如当事人不予以遵从,审裁处有权驳回该项申索、中止程序或判该当事人败诉。在聆讯押后时,审裁处可要求当事人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4.裁断
审裁官应尽可能在聆讯结束时宣布其裁断。审裁官可以以口头方式作出裁断,但应在裁断后的14日内进行书面记录。裁断文书由司法常务主任送达各方当事人。审裁处的裁断可在区域法院进行登记,并因此取得区域法院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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