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港澳民事诉讼法:审前准备和被告回应的情况分析

港澳民事诉讼法:审前准备和被告回应的情况分析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可能作出的回应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如果被告完全承认了申索人的请求,并同意及时履行,则其应在审裁处进行书面确认,并在聆讯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1.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主任应在申索书提交后排定聆讯地点和日期。聆讯日期应安排在申索书提交之日起10日至30日之间,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排期之后,司法常务主任应将申索书副本和聆讯日期地点通知书送达被告。如果审裁官延长了调查主任查讯的期限,则司法常务主任也应据此修改聆讯日期并送达被告。

2.调查主任的查讯(调查)

司法常务主任应将一份申索书的副本递交调查主任,由后者进行查讯,并据此拟备该申索的事实摘要。调查主任应在收到申索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查讯工作,如果不能在该期限内完成,则审裁官有权指示其停止查讯并开始拟备事实摘要,或在不致造成拖延的前提下延长查讯的期限。在查讯过程中,调查主任可以会见、询问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交材料,也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实践中,调查主任一般会会见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并对其供词(陈述)制作笔录,笔录制作完成后应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在查讯过程中,调查主任还应积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3.被告答辩

被告在审裁处向其送达申索书副本后,有权提出承认或反对请求的意见。被告可能作出的回应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https://www.xing528.com)

(1)如果被告完全承认了申索人的请求,并同意及时履行,则其应在审裁处进行书面确认,并在聆讯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此时审裁处无须进行聆讯即可作出相应的裁断。

(2)如果被告完全承认了申索人的请求,但表示不能及时付款,调查主任应就付款日期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双方如能达成和解,则审裁处不再进行聆讯,并应按调解程序进行处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时履行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如不能就付款日期达成和解,则审裁处应按正常的聆讯程序进行处理。

(3)如果被告完全承认申索人的请求但表示无力支付,则其应以书面通知审裁处,在这种情形下聆讯程序仍需进行。

(4)如果被告对申索提出部分或全部异议,则其应提交反对意见,并进行正常的查讯和聆讯程序。

此外,如果被告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会导致缺席审裁的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