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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对审裁处裁断的救济措施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不是所有土地审裁处管辖的案件都可以提出上诉。此外,当事人还有权就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作出的裁断向土地审裁处的法官提出上诉,该上诉权是当然权利,无须申请上诉许可。

港澳民事诉讼法:对审裁处裁断的救济措施

1.复核

土地审裁处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在其裁断作出之日起1 个月内决定复核该裁断,并通知当事人各方。若当事人欲申请复核,应在裁断之日起1 个月内提交申请。审裁处可对其所处理的各种案件进行复核,但不能对复核决定再进行复核,也不能对当事人已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复核。审裁处在复核过程中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采纳其所提出的证据,并在对争议进行评判后,作出处理结果。复核处理的结果包括推翻、更改、维持原裁断,或将原裁断作废。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土地审裁处对某一不动产豁除适用《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Ⅰ部的命令,除其中关于赔偿金的内容外不适用上述1 个月的期限。

2.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

当事人有权以土地审裁处的裁断存在法律上的错误为由,根据《高等法院规则》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当事人应首先向作出裁断的审裁处成员申请上诉许可,申请期间为裁断作出之日起的28日(非正审裁断为14日)内。如审裁处拒绝(驳回)申请,则当事人有权在该拒绝作出之日起14日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的进一步申请,上诉法庭批准或拒绝上诉许可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上诉通知书应在上诉许可批准后的7日内送达审裁处和其他当事人。审裁处或上诉法庭有权延长申请上诉许可的期间。(www.xing528.com)

并不是所有土地审裁处管辖的案件都可以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行政补偿案件和行政上诉案件不能上诉,审裁处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对独立租赁合同的非租金条款所作出的决定也不能上诉。尽管如此,在根据《差饷条例》和《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的行政上诉案件中,审裁处仍有权依申请或依职权将特定法律问题提交上诉法庭裁量。

此外,当事人还有权就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作出的裁断向土地审裁处的法官提出上诉,该上诉权是当然权利,无须申请上诉许可。上诉人应在裁断作出后的14日内将上诉通知书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并在送交存档后5日内送达其他当事人。审裁处或上诉法庭有权延长该上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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