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聆讯(审理)
土地审裁处的聆讯程序可准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程序,但应以其认为合适的范围为限。对于案件的实体争议,审裁处均应公开开庭聆讯,公众可以旁听,但处理非正审事宜时则可以不公开审理。各方当事人均有权亲自出庭参加诉讼,或委托律师或其他审裁处允许的人代理其出庭,对于未经许可且无故不出庭的当事人,审裁处有权将其从程序中剔除。
在聆讯过程中,审裁处有权决定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次序与次数。审裁处也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指示以书面陈词替代或增补各方在开庭时的陈述。
审裁处有权依相关规定将聆讯押后至其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
2.证据
当事人有权向审裁处提供书证、证人证言或自我陈述以支持己方的请求,举证的方式包括口头佐证、申请证人出庭和提交相关文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普通法系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土地审裁处诉讼程序中,只有证人经宣誓或通过誓章、声明等其他合适方式而提供的证言才可被审裁处采纳。当事人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发出证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提供证言或提交相关文件。
司法常务官在为聆讯排定日期前,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传召专家证人出庭,当事人应在通知书的日期后14日内,书面告知司法常务官其是否要传召专家证人。如果当事人有意传召,则应在上述通知书日期后的28日内,向司法常务官提交与其专家意见有关的文件,并为其他当事人提供副本。(www.xing528.com)
3.裁断
审裁处在聆讯后,可以对案件作出判决、决定或命令,并应口头或书面宣告其裁断的理由。如果裁断文书出现错误或误差,审裁处有权随时加以更正。
4.同意令
如果当事人已对争议进行协商并部分或全部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中属于审裁处应作裁断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后,应提交审裁处进行审查。审裁处有权不经开庭审理而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协议内容作出命令。
5.非正审程序
在香港,非正审程序的功能是进行程序准备和提供中间救济。[11]根据《土地审裁处规则》第30E 条的规定,上文中的剔除法律程序等“以简易程序方式裁定诉讼一方的实质权利”的裁断,以及禁止债务人离开香港的命令、将犯藐视法庭罪的当事人交付羁押的命令和有关虚耗讼费的命令等有关程序事项的裁断,在土地审裁处的诉讼程序中不被视为非正审裁断。非正审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提出申请,还应提交能够证明各方同意的证据。非正审申请应在聆讯有关申请之日前的2日送达其他当事人,审裁处应允许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出庭并听取其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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