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裁处现有3 名专业法官,包括1 名庭长(由行政长官委任,必须是高等法院法官)和2 名法官(由区域法院法官出任)。除庭长和法官之外,土地审裁处还设有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执达主任、书记、传译人员等职位,负责处理审裁处的日常事务。其处理的案件大都是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的权益纠纷,标的额一般较大,社会影响也较广泛。因此,土地审裁处的组成人员规格比较高,其权力大于其他审裁处。
1.审裁处成员
与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同,土地审裁处没有审裁官的称谓,审裁处中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一般称作审裁处成员,包括一名庭长,若干审裁处法官和审裁委员。其中,庭长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法官担任。《土地审裁处条例》第4 条规定了担任审裁处成员的一般资格要求,有两类人可以成为土地审裁处成员:一类是具有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区大律师(出庭律师)、律师(事务律师)、讼辩人资格的人员,作为律师执业或担任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常任裁判官、死因裁判官、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官、劳资审裁处审裁官、律政人员以及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知识产权署的署长、助理署长等高级官员满5年;另一类是具有香港测量师学会产业测量组的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或同等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土地估价方面的工作满5年。目前,土地审裁处的庭长由1 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出任,另有2 名区域法院法官出任审裁处法官和1 名认可测量师出任审裁委员,他们都可以独任审理案件。
2.其他审裁处人员
《土地审裁处条例》第7A 条规定的审裁处人员包括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执达主任、书记、传译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其职权的规定准用高等法院的相关条例与规则,但以适用于审裁处事务者为限。根据《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的规定,司法常务官(Registrar)一般有权处理可由法官在内庭处理的事务,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亦可执行司法常务官的相关职权,执达主任(Bailiff)的职责包括送达与执行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和助理司法常务官也属香港地区的司法职位,同样应由法律职业人士担任,其任职资格与土地审裁处成员的资格基本相同。(www.xing528.com)
3.审裁处成员与其他审裁处人员的任命
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土地审裁处的庭长、法官、审裁委员以及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和助理司法常务官应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提供意见或作出推荐,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
在土地审裁处庭长暂时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形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审裁处其他法官为代理庭长;在庭长因患病、离开香港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形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还可委任其他法官(不以审裁处法官为限)为署理庭长。在庭长之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也有权委任符合上述担任审裁处成员一般资格要求的人为审裁处暂委成员。代理庭长、署理庭长和暂委成员的任期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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