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透露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各方无须命令而自动作出的文件透露和依法庭命令而作出的文件透露。
在第一种方式下,诉讼各方当事人须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的14日内,就相关的文件拟备一份文件清单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附上一份查阅通知书,述明可在该份清单送达后7日内的某个时间,在通知书指明的地点查阅该等文件。当事人须采用新《规则》附录的特定格式拟备文件清单,并以适当的次序,在足以为人所辨识的情况下尽可能简要地编列文件。如意欲声称某些文件享有可免交出的特权,则必须在文件清单上提出,并同时附有一项足以述明该特权的理由的陈述。除此之外,诉讼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时间向对方送达一份通知书,要求该另一方交出其状书、誓章、证人陈述书或专家报告中提述的任何文件,以供其查阅并准许其复制该等文件的副本。获送达通知书的一方须在通知书送达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一份通知书,述明查阅该等文件的指定时间及地点。如对方反对交出部分文件,必须在通知书中述明反对交出的文件及其理由。
诉讼各方可无须法庭命令而自动遵循上述文件透露的程序。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法庭作出有关文件透露的命令,一是一方因未遵守上述任何规则致使自动作出文件透露的程序适用出现障碍;二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清单不满意,要求交出其他文件以供查阅。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须作出文件透露的一方未遵从规则行事,法庭可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或视情况命令该方当事人作出一份誓章送交法院存档,以核实该一方须提供的文件清单,必要时亦可命令其向申请人送达该份誓章的文本一份。除此之外,诸如一方当事人没有送达通知书,或反对交出任何文件以供查阅等情况,法庭均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相应的命令,以保障文件透露程序的顺利展开。(www.xing528.com)
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当事人如有理由相信对方现正在或曾一度管有、保管或控制与本案或特定事宜有关的文件,且对方应予透露而拒绝作出透露,可在任何时间通过一份由誓章支持的传票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就该特定的文件作出透露并准许其查阅、复制。法庭可据此申请而命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份誓章,述明申请所指明或描述的某一文件或某类别的文件是否现正在或曾在任何时间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如该等文件当时并非由该一方管有、保管或控制,则须述明文件何时离手以及其后的情况。法庭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就该特定文件的透露作出进一步的命令。如被申请人声称某文件享有免予交出或免予提供文本的特权,或基于其他理由反对交出或提供文本,则法庭可查阅该文件,以决定该项声称或反对是否有效。在必要时,法庭还可依职权主动命令一方当事人交出相关的文件。
当然,法庭在聆讯上述申请时,如信纳文件透露并无必要或在此阶段尚无必要,可视情况将该申请驳回或押后。相应的,如果法庭基于公平处置或节省讼费的考虑,认为文件透露并无必要,则应拒绝作出相关的命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