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对状书的格式及内容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兹分述之:
1.形式方面的规定
状书的制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新《规则》第18 号命令第6 条的规定,任何诉讼的每份状书表面必须载有令状发出的年份及案件编号、诉讼标题、状书的描述、送达日期等。且上述有关日期、款额及其他数目必须以数字而非文字的形式表达。如有需要,每份状书必须加以分段,每段必须按顺序编号,且在方便的范围内,每段只可载有一项指称。此外,状书还须注明该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并由本人签署。如有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则须注明律师的姓名或事务所及营业地址,并由该律师予以签署。
2.实质方面的规定
每份状书必须载有并只可载有一份简要陈述,状书只需扼要述明一方作为其申索或抗辩方法所依赖的关键性事实,而不包括证明该等事实的证据方式。凡根据法律推定为真实的事实,或证明某事实是虚假的责任在于另一方且该另一方并没有在其状书中特别对该事实加以否认的,则该一方当事人无须在状书中就此事实作相关陈述。但是,对于如下可能对案件的审讯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事实,任何一方均必须在状书中作出明确的陈述:(1)该事项的指称是一方借以推翻对方的任何申索或抗辩;(2)如不特别陈述就可能会使对方难以意料;(3)该事宜引发先前状书所不曾引致的事实争论点。对于某些特殊性质的案件,其状书实质内容的陈述则必须达到更为严格、全面的要求。
不仅如此,任何状书的制作均应正当合法,且不能出于恶意。否则,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基于以下理由,命令剔除或修订有关诉讼的状书及令状的注明,并可视情况搁置或撤销有关诉讼或命令据此登录判决:(1)无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或抗辩;[13](2)恶意中伤、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3)可能会对有关诉讼的公平审讯造成损害、妨碍或延迟;(4)滥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则》为确保状书内容的真实性,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充分实现,明确规定任何当事人不论基于自愿或依据另一方请求、法庭命令等原因提交的状书及状书详情,均须签署一份“属实申述”,以述明其相信该状书中所述事实属实。但如果法庭在个案中认为某文件无须以属实申述核实即为公正,或根据实务指示的规定无须作出该项核实的,则属例外。对于应当以属实申述核实而没有核实的状书,法庭可借命令或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剔除。同时,新《规则》明令禁止任何人在以属实申述核实的状书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并非真诚地相信其为属实,违者将受到法庭的惩罚,甚至可能被指控为藐视法庭,而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的核实程序同样亦适用于专家报告、证人陈述书,以及按照实务指示规定需要核实的各类文件。(www.xing528.com)
3.状书的修订
状书的修订与法律程序文件的修订基本相似。任何一方均可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前,无须法庭许可而修订状书一次,修订后的状书须向对方送达,并同时保留对方修改其相应的抗辩书或答复书的权利。例如,原告将经修订的申索陈述书送达被告后,如被告已向原告送达抗辩书,则被告有权修订其抗辩书。同理,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经修订的抗辩书后,如原告已向该被告送达答复书,则原告也可修订其答复书。
除此之外,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容许各方按讼费或其他方面的公正条款,以法庭所指示的方式修订其状书。状书的修订原则上不能加入或代入新的诉讼因由,但引致新的诉讼因由的事实与原已申索济助的诉讼因由的事实相同或实质上相同时,法庭可许可其修订。与此相应,为改正任何一方的姓名或名称而作出的修订,如法庭相信所寻求改正的错误属实,并且不会造成误导或引起对当事人身份的合理怀疑,即使修订后可能引入新的一方当事人,法庭仍可基于公正而予以许可。
任何经当事人修订的状书或状书详情,同样须以属实申述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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