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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状书类型解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状书亦称诉讼文件,是当事人一方为进行诉讼而向对方送达的各种书面陈述,主要包括申索陈述书、反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反申索的抗辩书、答复书等类型。除非令状已注有申索陈述书,否则原告必须在令状送达后,且在被告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后14日届满前,向每一名被告送达。

港澳民事诉讼法:状书类型解析

状书亦称诉讼文件,是当事人一方为进行诉讼而向对方送达的各种书面陈述,主要包括申索陈述书、反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反申索的抗辩书、答复书等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每一案件均须发出前述列举的全部状书。但某些特定类型的状书,诸如原告借以陈述主张事实的申索陈述书、被告若拒绝承担责任而加以驳斥的抗辩书等则是必需的。

1.申索陈述书

申索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是原告用以详细陈述其事实主张,并由其通过单独或附随于令状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的一种诉讼文书。其目的是使被告知悉申索所主张的事实依据。为此,原告制作的申索陈述书通常包括两个部分:(1)构成诉讼因由的一切事实;(2)申索的济助或补救。如果原告已经在令状上述及有关申索陈述的内容,则此情形下不能再向被告发出另一种与先前内容无涉的申索陈述。除此之外,每份陈述书的表面均须载明有关令状发出日期的陈述。

申索陈述书的送达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除非令状已注有申索陈述书,否则原告必须在令状送达后,且在被告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后14日届满前,向每一名被告送达。如果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妥为送达的,被告可在该时限届满后向法庭申请作出撤销有关诉讼的命令。

2.抗辩书与反申索陈述书

答辩权是被告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不仅可以就原告申索的全部或部分作出抗辩,而且有权在答辩中提出反诉。而抗辩书是被告针对原告的申索陈述书进行回复的最为普遍的答辩文书。对申索陈述书所述及的每一项主张,被告必须一一作出承认或否认的回复,概括否认自己的责任将会招致原告要求提供“细节”的风险。[10]一般而言,被告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答辩:

(1)承认(admission)与否认(traverse)。被告在收到申索陈述书后,如不拟就陈述书中载明的事实加以承认,则必须在抗辩书中对每一项事实予以特别拒认。被告对陈述书中提及的事实予以概括否认,或仅在抗辩书中载明一项不承认的概括陈述,不构成对申索陈述书所指称事实的充分拒认。新《规则》规定,如果原告在申索陈述书中的一项指称被被告否认,则该被告须在抗辩书中陈述其否认的理由,如欲提出相反的观点,应直接陈述其观点。但是被告已列明实质的抗辩理由,则无须再就原告的指称一一作答。

同时,否认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原告在其状书中指称的任何事实,除非被告在抗辩书中予以拒认或借由争论点的提出而作出否认,否则将被视为承认。但有一点较为特殊,即未就被告的抗辩提出进一步答辩的原告,不应直接推定其承认被告在抗辩书中提及的事项。(www.xing528.com)

(2)抵销(set-off)。被告在抗辩书中就一笔款项提出申索,便可以此主张对原告提出的全部或部分申索予以抵销。抵销是衡平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必须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援用,即如果不允许被告抵销就会使原告胜诉的判决成为不公正的判决。在一般情形下,产生原告请求的那笔交易与被告提出的抵销完全没有联系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概括而言,主张抵销应顾及以下事项:一是两项请求都是金钱请求。二是两项请求必须存在于同样资格的当事人之间。三是如果被告要求的抵销金额超过原告的请求,则只能通过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偿还差额。因为抵销只是防御方法,只能起消灭或减少原告的申索的作用。四是如果原申索已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抵销当然终止。这是因为抵销的存在取决于原申索的存在。[11]

(3)反申索(counter claim)。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某事宜对该宗诉讼的原告提出申索或针对该原告要求获得补助或济助,则可就该事宜提出反申索而无须提出新的诉讼。提出反申索的被告几乎处于与原告相同的诉讼地位。被告可按照新《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原告没有在订明的时限内提出防御方法为由,请求判决原告败诉。但须指出的是,被告提出反申索而引起的反诉具有独立于本诉的效力,即使法庭已经作出有关原告胜诉的判决,或诉讼程序被搁置、中止或撤销,反申索仍可继续进行。且如果法庭认为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所引起的诉讼因由或诉讼各方的合并可能会导致妨碍或延迟审讯时,可命令分开审讯。

事实上,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言,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对反诉的条件作严格的限制。在香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反诉当事人可向第三人扩张,即反诉主观范围的扩张。被告除了有权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外,对于任何应就反申索的标的物负法律责任的额外一方(不论是否为该宗诉讼的一方),都可以成为反申索所针对的一方。且反诉与本诉之间不必存在牵连关系,既包括基于同一事实的牵连性,也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牵连性。但是,原告不得提出反申索,其申索的内容严格受限于申索陈述书所列明的诉讼因由的范围之内,以防止当事人无限制地提出反申索而带来的诉讼迟延和资源浪费等恶果。

被告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防御方法制作抗辩书后,须在令状的认收送达时限后28日届满前或申索陈述书送达后28日届满前(以较迟者为准),将抗辩书送达可能受其影响的诉讼各方。[12]如果被告在抗辩的同时提出反申索,则可单独制作反申索陈述书,或将反申索包括在抗辩书中一并送达给原告。反之,被告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抗辩或未妥善履行抗辩书的送达义务,则依据答辩失权主义的立法例,须视情况承担败诉、支付讼费等不利后果。在此情形下,原告可在送达抗辩书期限届满后,向法庭申请作出该被告败诉的判决。

3.答复书与反申索的抗辩书

答复书(reply),是指原告对被告送达的抗辩书作出回应的诉讼文书。除特殊情况下必须就受送达的抗辩书作出答复外,原告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告送达答复书。原告没有发出答复书并不当然意味着承认抗辩书所指称的事项。恰恰相反,法律直接推定其不承认该抗辩书中存在的任何争论点;并且,原告未就抗辩书回复的事项,应视为要求被告对该事项进行证明。答复书的送达必须在被告的抗辩书送达后28日届满前完成。

与此同时,获得被告送达反申索书的原告,如拟就该反申索书提出抗辩,必须向该被告送达反申索的抗辩书,且须在原告获该反申索书送达后28日届满前完成送达。否则,被告可就反申索所指称的事项向法庭申请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相关程序的适用与被告就原告的申索陈述书提出抗辩者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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