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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认收手续简明指南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新《规则》并未完全否定被告超过法定时限后作出认收行为的法律效果,但其此后有关抗辩权利的行使则因此受到限制。根据新《规则》第12 号命令的相关规定,被告在超过认收时限后作认收送达的,其有权送达抗辩书的时限应视同被告若在规定时宜作出认收后本有权送达抗辩书的时限。

港澳民事诉讼法:认收手续简明指南

认收,是被告对于原告送达的原诉法律程序文件作出积极回应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本质上有别于被告单纯地收到法律程序文件的消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对令状等法律程序文件作认收送达,并由其律师代表或本人亲自就该诉讼进行抗辩。

1.认收主体及方式

送达认收书必须由被告或其代理律师按照法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如属被告亲自认收的情况,须在认收书上指明其居所;被告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没有居住地点的,则必须指明一个便于对其送达文件的香港地址。如属律师代表被告认收送达的情况,须指明该律师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营业地址,并可附加一个信箱号码。凡被告未在其签署的送达认收书上指明其送达地址,或指明的送达地址不真实,法庭可应原告的申请,将该认收书作废,或视情况命令被告提供地址或一个真实的地址。

除此之外,被告须述明是否拟就有关法律程序提出争议。若针对被告的申索是一笔债项或经算定的索求款额,而被告不拟就有关法律程序提出争议,则应当述明是否拟就由原告登录的判决申请搁置执行。送达认收书妥为填写后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登记处,由登记人员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后,方完成认收。

2.认收时限(www.xing528.com)

除非认收时限经法定程序获得延展,否则被告应在送达后14日内妥为认收,并将送达认收书送交登记处。登记处收到之日为认收送达的日期。对于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被告须依法庭命令的认收时限完成认收。然而,新《规则》并未完全否定被告超过法定时限后作出认收行为的法律效果,但其此后有关抗辩权利的行使则因此受到限制。根据新《规则》第12 号命令的相关规定,被告在超过认收时限后作认收送达的,其有权送达抗辩书的时限应视同被告若在规定时宜作出认收后本有权送达抗辩书的时限。且除非法庭许可,被告无权在已取得判决的诉讼中发出拟抗辩通知书。

3.认收的法律后果

认收不代表放弃权利,被告承认送达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法律程序文件及其送达的不合格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在认收后拟就法院在法律程序中有无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在新《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法院不应行使其管辖权,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之处提出争议,应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并在送达抗辩书的时限内借传票向法庭提出相应的申请。[3]法庭不得因为被告此前曾就有关诉讼发出抗辩通知书而推定其愿受法院之管辖。但是,如果法庭并无就被告的申请作出命令或将该申请驳回,除非另有指示,则该通知书将会被搁置。因此确切地说,送达认收作为一种要式文书,并非防御方法,其使用旨在阻止原告取得不应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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