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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原诉传票解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规则》废除了原先有关某类法律程序必须借令状或原诉传票开展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除原诉动议及呈请书两种方式不再适用外,原告可针对诉讼事由或案件性质的差异,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某一方式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但某些专类法律程序,如破产、公司清盘、无争议的遗嘱认证程序及婚姻诉讼等,均有其自成一套的规则和程序,在一般情况下依旧不适用新《规则》的相关规定。

港澳民事诉讼法:原诉传票解读

原诉传票与令状在法律程序文件的内容、签发、期限等方面大同小异,除任何成文法律规定须通过某特定形式开展原诉法律程序外,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可根据诉讼事由及案件性质的不同,选择适用其认为适宜的任一方式进行。一般而言,对于事实没有实质争议或只存有轻微争议,而诉讼各方仅就有关订立的文书、契据、遗嘱、合约或其他文件的解释等法律问题提出争议要求法庭作出裁判的案件,均适宜以原诉传票的方式开展诉讼程序。除此之外,对于部分成文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如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的“买卖传票”以及依《公司条例》的各项济助申请也可选择原诉传票的方式进行。但涉及互争权利诉讼中的济助申请、诉前文件透露、司法复核、人身保护权等诉讼则必须借原诉传票的方式开展。该起诉方式的显著优点在于简明扼要,既没有状书与自动透露文件的规定,也无须在庭审时传唤证人,相关证据通常经宣誓后即可呈递法庭。

需要说明的是,提起诉讼的方式并非一经选定就贯彻始终。如果原告选用了错误的程序开展诉讼,法庭将随时容许其改用适当的程序。且原告先前所采取的步骤不会因其采用的开展方式不适当而失效。例如,在任何一宗以原诉传票展开的讼案或事宜中,如果法庭发觉案情事实争议较大,即可就诉讼应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诉讼按照以令状开始的程序进行。此情形下,法庭将给予适用于传讯令状的程序指示。(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香港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经改革之后,赋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以更大的程序选择权。新《规则》废除了原先有关某类法律程序必须借令状或原诉传票开展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除原诉动议及呈请书两种方式不再适用外,原告可针对诉讼事由或案件性质的差异,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某一方式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但某些专类法律程序,如破产、公司清盘、无争议的遗嘱认证程序及婚姻诉讼等,均有其自成一套的规则和程序,在一般情况下依旧不适用新《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在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的方式过去仅有令状与原诉传票两种。相比之下,《区域法院规则》受此次改革的影响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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