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亦称传讯令状,是一般民事诉讼通用的起诉方式。凡诉讼涉及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或死亡之赔偿、财产损毁之赔偿,以及一般涉及案情事实之实质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的方式开展诉讼。因此,传讯令状是香港民事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起诉方式。
1.令状的作用与内容
令状主要有以下三种作用:(1)通知被告令状的签发;(2)通知被告必须了结该申索或将附随的送达认收书交回法院登记处,并在认收书中述明是否拟就此等法律程序提出争议;(3)通知被告如果不在规定时限内了结申索或交回送达认收书,或交回送达认收书但无述明拟就该等法律程序提出争议,可能对他作败诉的判决。
令状必须具备特定的内容,并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一般而言,令状主要有两种写法:(1)注明申索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这一写法的好处在于令状上的请求陈述因其具体而直接成为诉讼上的请求陈述,原告不再需要向被告送达请求陈述,从而能节省时间。如果被告向原告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原告就能申请法院作出即决判决。(2)如无注明申索陈述书,则必须注明申索的性质或要求的济助或补救的扼要陈述(summary statement)。该写法常见于争议事项较为紧急的情况,如原告申请临时强制令,或由于当事人试图寻求纠纷解决方案,而为相互之间的进一步协商预留机会。但这种情形下,原告应在送达令状的同时或其后将详细的请求陈述送达被告。
除此之外,如果申索只是就一笔债项或经算定的索求款项而提出,则令状必须特别注明该笔债项或索求款项连同讼费的款额的陈述,并述明被告或其代理人如在认收送达的时限内支付申索的款额,则进一步的法律程序会被搁置。并且,凡原告寻求的唯一补救是支付款项,而不论该笔索求款项是否已经算定,原告均须在令状上注有一项陈述,述明被告可根据有关规定在送达拟抗辩通知书的期限内作出承认和就付款条件作出建议。新《规则》特意于此处增设了该规定,旨在促进有条件的当事人自行和解、了结案件,以回应诉讼经济的需求。此外,原告应注明居住地址,如有律师代表起诉,还应注明律师姓名或事务所及其在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营业地址,以便诉讼文件的交付或送达。
令状的内容可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前,不经法庭许可而修订一次。除此当然情形之外,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容许原告修订其令状,但所为变更须以前后诉讼因由所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本一致为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在令状的修订处标注新代入的内容,并依次用红、绿、紫、黄等颜色标识以区分修订的次数。但如修订内容过多将造成对方阅读困难者,应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拟定一份新令状。凡经修订的令状必须注有一项说明其修订事项的陈述,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有关诉讼的每一名被告。(www.xing528.com)
2.令状的签发
原告或代理律师将其签署的令状文本一式三份,连同讼费交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者,对案件编号,并对符合新《规则》载明的格式要求的令状予以盖章签发,诉讼程序就此开始。
3.令状的期限及续期
原告申请签发令状展开法律程序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令状送达被告。令状的初始有效期为12 个月,自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令状未能在该有效期内送达,原告可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命令延展令状的有效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2 个月。该类令状在送达前必须加盖官方印章以示经延展后所获的有效期限。凡令状的有效期根据法院命令而获延展的,其效力及于同一宗诉讼中已签发但尚未送达的任何其他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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