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专家证据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专家证人数量的限制
在对抗制之下,当事人通常有不受限制地传唤其所需证人的权利,但是,为避免当事人申请过多或不合适的专家,节省诉讼成本,作为对专家证据进行管理的一项内容,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38 号命令第4 条授权法庭对专家证人的数目进行限制,同时第36 条限制当事人援引专家证据,要求当事人应在法庭许可或所有各方均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援引专家证据。
2.专家证人的选聘
当事人可以延聘自己的专家,但是,为避免过多的专家,同时保证专家的可信性,法庭可以在审理案件审讯时指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任一名单一共聘专家证人。如果各方当事人不能就专家的选聘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可以从各方拟备或辨识的名单内选出专家证人或直接以法庭指示的方式选出专家证人。法庭作出此类指令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即使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庭在考虑以下因素之后,认为作出指令符合公正原则时,仍然可以决定作出上述命令:(1)需要专家证据的争论点可否轻易预先辨识;(2)该争论点的性质以及对有关专家证据的争议可能达到的程度;(3)与分开聘任专家的费用相比,有关申索的价值以及寻求专家证据所关系的争论点的重要性;(4)任何一方是否已就延聘专家而招致费用;(5)是否相当可能就选择共聘专家证人、拟备延聘的指示或向其提供资料及其他方便等事宜上出现重大困难。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委任单一共聘专家,其有权获得合理机会在法庭席前陈述理由,如果其未获得这种机会,法庭不能作出上述命令。法庭经审查后如认为作出的指令不适当,亦可将该命令作废,并容许有关各方委任自己的专家证人提供证据。(www.xing528.com)
3.法院委任的专家
在诉讼中,如果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讯,并且其中有需要专家证人的问题出现,则法庭可以在任何时间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任一名独立的专家,如果有多于一项的问题出现,则可以委托2 名或多于2 名的专家,就不涉及法律或释义问题的任何事实或意见问题进行查讯并作出报告。这类证人也被称为“法院的专家”。实务中,香港法院极少委任法院的专家。根据法院规则的规定,法院的专家同样必须向法庭及各方当事人提交报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法院的专家的报告文本后14日内,向法庭申请向专家进行盘问,法院必须就该申请作出命令。当事人也可以传召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专家所作的报告的问题提供证据,但其申请的专家以一人为限。对于法院的专家作出的报告,如果有任何部分未能获得所有各方当事人的接纳,这部分就只能视为向法庭提供的资料,其具有的证据分量由法庭认定。
4.专家会议
在诉讼中,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以指示专家在法庭所指明的在他们披露其报告之前或之后的期间内,举行“无损权利”的会议,以识别他们的证据中有争议的部分。如举行这样的会议,专家证人可拟备联合陈述书,述明他们的证据中彼此同意的部分以及不同意的部分。这也是促进专家证人之间的合作性的一项措施。《专家证人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Expert Witnesses)规定了专家在召开专家会议方面的职责,要求专家必须遵守法庭的指令,与其他专家证人举行会议、致力于就需要专家意见的关键性问题与其他专家达成协议、向法庭提交联合书面报告,陈明达成一致的事项和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以及未能达成一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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