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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中证人特权的应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法上已经形成系统的证人特权规则,香港《证据条例》亦有所体现,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特权。此外,前述《证据条例》第65 条规定的特权同样适用于证人本人。公务人员对可能涉及泄露公务秘密的问题有权拒绝作证。

港澳民事诉讼法中证人特权的应用

如前所述,除非有一些合理的理由,否则具备作证资格的人通常可被强制作证。这些合理的理由构成了证据法上的证人特权。普通法上已经形成系统的证人特权规则,香港《证据条例》亦有所体现,主要包括:(1)夫妻之间的特权。《证据条例》第6 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丈夫。”《证据条例》第65 条规定,某人如回答任何问题或交出任何文件或物件可能会使该人或其配偶就某项罪行或就追讨罚款而被人向他提出法律程序,则享有拒绝回答该问题或拒绝交出该文件或物件的权利。(2)免于自我归罪的特权。《证据条例》第10 条原则性地规定:“任何人如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控告可公诉罪行或可循简易程序定罪而判罚的罪行,本条例并不使该人成为可予强迫为其本人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其本人。本条例亦不使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人可予强迫回答倾向于导致其入罪的问题。”这一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免于自我归罪的普通法原则。此外,前述《证据条例》第65 条规定的特权同样适用于证人本人。(3)有关公务秘密的特权。公务秘密是指香港政府的政治、经济、军事、科研、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情报秘密,包括法官陪审团成员对案件的评议。公务人员对可能涉及泄露公务秘密的问题有权拒绝作证。比如香港《进出口条例》第38 条规定:除非法院认为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有需要,否则任何告发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身份和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得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披露;法院并可作出任何命令和采取任何需要的程序,以防止任何该等披露。(4)职业秘密特权,最常见的是法律职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其中又包括法律意见特权(legal advice privilege)和诉讼特权(litigation privilege)两类。诉讼特权必须是涉及诉讼或者将来可能涉及诉讼,其范围比法律意见特权广泛得多,包括所有文件和通讯往来等,并且,其通讯往来不局限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还包括与所有第三者的往来。[15]保护法律职业特权的意义并不仅在于保护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更重要的在于维护司法体系本身的公正和有效运作。[16]法律职业特权规则在普通法上已经有超过150年的历史,香港《证据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适用这一特权的依据仍是普通法规则,并且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同等适用。(5)银行的特权。《证据条例》第20 条第2 款规定,在任何并非由某银行提起或并非针对某银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除通过法庭命令外,不得强迫该银行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可根据本条证明其内容的任何银行记录,或出庭作证人以证明该银行记录内所记录的事宜、交易或账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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