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香港民事纠纷与商业纠纷大量增多,并且其复杂性也锐增,给香港司法制度造成了种种压力。而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并没有多大改变,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下,备受批评未能与时俱进。[9]在世界范围的司法改革运动,尤其是在英国司法改革运动的影响下,香港于2000年成立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对法院诉讼规则和程序进行检讨,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改革措施。改革的目标即提高香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10]2001年,工作小组发布《中期报告和咨询文件》,2004年完成《最后报告书》,2006年发布《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法例修订建议咨询文件〉》,2007年发布《附属法例修订修正建议书》。2004年3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接纳工作小组的《最后报告书》,并成立民事司法改革督导委员会,监督《最后报告书》内有关司法机构的各项改革的推行情况。随着《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于2008年1月制定,主体法例的修订工作完成,其他的附属法例,包括《高等法院规则》、《区域法院规则》、《土地审裁处规则》等亦于2008年6月修订完毕,并于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为配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实施,司法机构发布了24份实务指示,以规制改革后法律程序的具体运作。[11]
证据制度的改革作为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权,包括通过对案件的管理,在审讯中严格适用证据的相关性原则,借此避免审讯变得冗长。(2)扩大法官在证据规则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3)引入属实申述,不论是当事人、证人还是专家证人均有义务通过属实申述来核实其状书、证人陈述书和专家报告,对于违反属实申述的故意虚伪陈述,将被提起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4)改革书证开示制度,针对书证开示过程的难以控制、拖延,加强法官对书证开示的管理权和裁量权,并对有关规则进行修订。(5)为促成和解,《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对《高等法院条例》和《区域法院条例》进行修订,将诉前文件披露的适用范围,从现时的死亡和人身伤害申索延伸至所有的民事申索。(6)改革专家证人制度,确保专家能够不偏不倚、独立地作证,一个重要的措施即确立专家对法庭的首要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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