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港澳民事诉讼法:诉讼适用范围与许可

港澳民事诉讼法:诉讼适用范围与许可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条例》第168BB 条对法定衍生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股东在根据《公司条例》以公司名义提起衍生诉讼之前,均须先得到法院的许可。

港澳民事诉讼法:诉讼适用范围与许可

《公司条例》第168BB 条对法定衍生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该条第1 款列明,《公司条例》中的法定衍生诉讼部分适用于以下三种诉讼:第一,就侵犯指明公司的不当行为所提起的诉讼;由于一些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以这里所述的“指明公司”既指本地公司,也指海外公司。该条第2 款就“不当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在本条中,不当行为指欺诈、疏忽、在遵从任何成文法则或任何法律规则方面失责或失职。”在实践中,不当行为通常是由一些实际控制公司的人所为,这是因为只有在不当行为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才不能够就不当行为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认为不当行为人即被告不仅指董事,还可能包括第三人如审计人员。第二,在指明公司没有就侵犯它的不当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就该不当行为所提起诉讼。第三,在指明公司没有就侵犯它的不当行为而努力继续或中止任何关于该不当行为的诉讼或没有努力在关于该不当行为的诉讼中进行抗辩的情况下,介入关于该不当行为的诉讼。同时,第168BB 条第1 款还列明所有诉讼权利均归属于指明公司:就提起或介入的诉讼而言,指明公司有提起、继续、中止诉讼及在诉讼中抗辩的权利。第168BC 条第2 款明确规定股东须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衍生诉讼,可见公司在衍生诉讼中是处于原告的地位。

股东在根据《公司条例》以公司名义提起衍生诉讼之前,均须先得到法院的许可。法院在收到股东的诉讼请求以后,应进行审查。只有在符合被称为“审讯内的审讯”(trial within a trial)的第168BC 条项下的四个条件时,法院才会对衍生诉讼给予许可。这四个条件如下:(1)向申请人给予许可表面上符合该指明公司的利益;(2)法院相信,存在应予认真处理的问题须作审讯,而该指明公司并未提起该诉讼;(3)法院相信,该指明公司没有努力继续或中止该诉讼或没有努力在该诉讼中抗辩;(4)除非法院已免除诉讼许可,否则股东应当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14日内向该指明公司送达了书面通知。[17](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