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13 条规定:在涉及死者的遗产、受信托规限的财产、文书(任何条例或任何成文法)的诉讼中,被代表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委任一人或多人代表未来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未来可能受该程序影响的人进行诉讼:(1)该利害关系人不能予以确定或者现在还不能予以确定,包括身份难以确定的人和尚未出生的人。(2)该利害关系人虽予确定却未能寻获,如下落不明的人。(3)虽然该利害关系人能予以确定并寻获,但法庭权衡牵涉的款项及须予裁定的问题的难度后认为行使该项权利适宜时。
2.代表人的权限
在死者的遗产、受信托规限的财产、文书的解释诉讼中,由一方当事人担任诉讼代表人的,如进行诉讼和解须经法院准许。《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13 条规定: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有人建议妥协时需另有一名有利害关系的人对该妥协程序予以允许或法庭代该人对妥协予以认许。(www.xing528.com)
3.判决对案外人的约束力
《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13A 条规定,多数人有同一利益时可进行代表诉讼程序。判决约束集体的部分成员,不论集体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涉及死者的遗产、信托财产或财产的出售的诉讼中,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指令向可能受裁判或命令影响的案外人送达诉讼通知书或命令通知书。申请人可以不提交通知书而提交申请。申请应有书面的证据支持;书面证据应说明该案外人受诉讼中所作判决约束的理由。
该案外人在收到诉讼通知书后,如在14日内向法院提交诉讼通知书,即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即使该案外人在收到诉讼通知书后未承认送达通知,他仍将如同当事人一样受到诉讼中所作出的判决的约束。在向该案外人送达诉讼通知书后,如果随后修改了诉状并因此改变了原来所主张的救济,除非向该案外人重新送达新的通知书和修正的诉状副本,法院可指令判决对该案外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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