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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选定代表人诉讼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人诉讼的实质在于代表人与所有被代表人受到了共同的威胁或侵害,因此,代表人诉讼要求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同一”利益。只有所有群体成员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法院才可以作出被告进行代表人诉讼的命令。也就是说,当被告人数众多时,原告拥有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代表人的权利。

港澳民事诉讼法:选定代表人诉讼规定

1.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12 条规定,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多人有相同的权益,则该等法律程序可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或多于一人代表其他所有的人或者是部分的人开展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融进了诉讼代理机制而形成的。但它与诉讼代理制度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代表人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诉讼代理人则是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审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可见,诉讼代理人制度有机地结合了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人制度的长处,使多数人参与诉讼的机制更为合理和可行。

代表人诉讼的实质在于代表人与所有被代表人受到了共同的威胁或侵害,因此,代表人诉讼要求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同一”利益。只有所有群体成员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法院才可以作出被告进行代表人诉讼的命令。如果不同的被告答辩理由各不相同,则各被告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12 条规定: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法庭可应原告的申请并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款而“委任”被告之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在该等法律程序中代表所有的人或部分人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当被告人数众多时,原告拥有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代表人的权利。(www.xing528.com)

法院有权指令某人不得担任诉讼代表人,任何当事人皆可申请法院作出上述命令。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对诉讼中被代表的所有当事人皆有约束力;但只有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判决才会由未参加诉讼的被代表诉讼当事人承担,或对其执行判决或命令。除非法院许可,否则不得对任何并非该等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该等判决或命令,并且,该判决或命令所针对的人仍然拥有提出豁免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12 条的规定,那些被代表人并非诉讼的当事人,这意味着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法院无权依照《高等法院规则》第24 号命令第3 条之规定签发命令调查被代表人所拥有、保管的文件;第二,被代表人对诉讼费用并不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在集团诉讼中有权在判决之前预先让集团成员平均分摊诉讼费用,而不是仅仅让起诉的那些成员承担。[14]

尽管代表人诉讼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却一直受“没有利益,就没有诉讼”,“没有人能通过代表打官司”等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不被接受。受这种观念的影响,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法律程序,但是对于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其对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既判力也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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