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诉的分离针对诉的合并而言,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香港法律传统反对宏大叙事的思维和对技术训练的注重使得其对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太多的理论支撑。效率是诉讼合并和诉讼分离共同的诱因。这充分体现了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效性和灵活性。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诉的分离针对诉的合并而言,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5 条规定:“如有以下情形,法庭可命令将案件分开审讯:原告在同一宗诉讼内或被告在同一宗申索内提出了两项或多于两项诉讼因由,或在同一宗诉讼中有两名或多于两名的原告或被告,也就是在同一案中存在多个诉讼因由或者当事人的一方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情形。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如果法院认为诉讼因由的合并或者诉讼各方的合并可能会妨碍或延迟审讯或在其他方面对审讯造成不便,则法庭可命令分开审理或作出其他合宜的命令。此外,针对反申索而言,在反申索所针对的一方提出申请时,若法庭认为该反申索的标的物基于任何理由应该另案处置,则法庭既可命令将该反申索剔除,也可命令将该反申索分开审讯或作出其他合宜的命令。”(www.xing528.com)
香港法律传统反对宏大叙事的思维和对技术训练的注重使得其对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太多的理论支撑。人们更多地关注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合并和分离,更多地考虑规则运用以及规则背后的衡平和良知,在决定诉的合并和分离时并没有过多地纠缠于概念的界定。效率是诉讼合并和诉讼分离共同的诱因。基于效率的考虑,法院将同主体或同因由的案件合并审理。同样也是由于效率的原因,法院将业已合并的案件分开审理。这充分体现了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效性和灵活性。这种做法更好地继承了罗马法的真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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