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规则
(1)提起的方式。变更当事人的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香港的法律赋予法院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依职权追加、撤销或变更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变更、撤销当事人。原诉讼当事人或希望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人,可提出撤销、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职权和当事人申请的一个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申请须有证据支持,表明建议参加诉讼的新当事人与该诉讼的利害关系。如原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或法律责任已转移到其他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或更换该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上述申请的证据支持须表明:诉讼程序已进行的阶段以及发生何种变化引致利害关系或法律责任的转移。如原所有当事人及建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对当事人变更申请的处理无须经听审程序。法院签发撤销、追加或更换当事人命令时,可就随之产生的如下事项作出指令:向新的被告送达诉状、向新当事人送达有关案件管理文书。撤销、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命令需向有关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人以及受命令影响的任何人送达。
(2)原告的追加或更换。香港民事诉讼制度对原告的追加和更换有严格的要求。其理由在于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的人,无原告即无诉讼。原告对于启动诉讼程序拥有绝对的处分权和自主权,而被告是被动地参与到诉讼中来的。没有原告的提起诉讼行为,诉讼程序绝不可能展开。根据对抗制原则的需要,应对原告的变更权予以限制,以保护被告的权益。被追加或更换的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同意文书。除此之外,不得追加或更换任何人为原告。如法院作出追加或更换命令,但当事人并未提交新原告签署的书面同意书的,则法院作出的追加或更换新当事人作为原告的命令并不生效,直至收到上述书面同意书为止。法院作出追加或更换新原告命令时,可一并指令向各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受命令影响的人送达命令副本,向新当事人送达案情声明及有关书证副本。申请人须提交修正的诉状。
(3)被告的追加或更换。法院依职权自行或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追加或更换被告命令时,可一并指令原告须在14日内或根据法院指令,提交修正的诉状供法院存档;向各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受命令影响的人送达命令副本;向被告送达修正的诉状、答辩状和认可或自认的文书、案情声明,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在修正的诉状送达新被告时,新被告即成为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www.xing528.com)
2.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的追加或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一般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除《高等法院规则》第15 号命令第7 条规定的因死亡、破产而变更当事人的情形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在法定诉讼时效到期后追加或变更当事人:(1)法院作出许可变更当事人的命令是为了改正原当事人名称的错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名称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准许其进行修正,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即当事人名称确有错误,且修正错误并不会产生对该当事人身份的合理疑问。(2)如果不追加或变更新当事人,诉讼程序将不能适当地进行下去。(3)原当事人已死亡或者申请破产,并且利害关系人或者法律责任已经转移至新的当事人。此外,《高等法院规则》还赋予法院一项特别的权力,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仍可以作出指令追加新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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