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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诉讼程序要点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判决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6 号命令第7 条的规定,在第三方诉讼程序中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判决可以随主诉讼判决同时作出,亦可以在主诉讼进行中或结束之后作出判决。

港澳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诉讼程序要点

1.发出第三人通知书

第三人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是第三人通知书的发出。第三人通知书应载有一项陈述,述明原告针对被告诉求的概要以及被告针对第三人之诉求的性质以及支持理由,或者需要作出决定的共同问题和争端。如果诉讼因传票而发起并且通知在被告将其答辩状送达原告之前已经发出,那么并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向第三人发出通知的许可。不过,在以下情况下向第三人发出通知的许可是必需的:(1)通知在答辩状送达之后才发出;(2)该诉讼程序因传唤令而启动;(3)第三人是政府;(4)第三人不在司法管辖区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照《高等法院规则》第11 号命令的规定获取许可并将其送达司法管辖区外之第三人。[8]

法院对于是否准许发送第三人通知拥有自由裁量权。总的原则是只要初步查明案件符合《高等法院规则》第16 号命令第1 条的规定,法院将在不考虑案件实质问题的情况下发出许可,而将这些实质问题留待进行第三人指示时处理。

要求许可发出第三人通知书的申请,必须有誓章支持。誓章需述明:有关诉讼原告所提出的申索的性质;该诉讼法律程序所发展的阶段;申请人所提出的申索的性质或需予裁定的问题或者争议点的详情,以及拟发出的第三人通知书所依据的事实;拟发出的第三人通知书所针对的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法院可以针对通知书发出的期间作出指示。在第三人是政府的情况下,许可申请必须以传唤令的形式作出,该许可必须送达给原告以及政府双方。

第三人通知的发出将产生与令状一样的效力,而由此引发的诉讼程序也与因令状而启动的诉讼程序一致。在这个诉讼中,发出通知的被告被看成原告而第三人被看成被告。

2.第三人通知书的送达以及承认

通知书必须如同令状一样送达给第三人。通常情况下通知书须由本人亲自送达,也可交由指定的邮局送达。通知书应投寄于第三人平时使用的或最近所知的邮箱中。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令状复印件或传唤令复印件;本诉讼中的答辩状复印件;交由第三人签收的送达承认表格。第三人应在通知书送达后14日内发出送达承认回执,其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

3.第三人通知书的效力

第三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成为诉讼中的一方。不过这里所说的诉讼并非原被告间的诉讼。第三人通知书的送达启动了一个独立于原诉的新的诉讼,即使原诉仍在进行,第三人诉讼也依然可以终止。第三人在该诉讼中成为被告而发出通知书的原审被告则成为本诉讼的原告。该诉讼程序与原审并没有本质的不同,第三人一样可以反驳原审被告,第三人与原审被告间也可以互相质询。(www.xing528.com)

4.用于第三人指示的传唤令

在第三人诉讼程序中申辩以及调查阶段全部被省略而直接进入第三人指示阶段。如果第三人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则被告应向法院申请指示。如果被告在第三人承认通知送达的7日内不能发出传唤令,则第三方可以去向法院申请。法院根据请求可以作出如下决定:(1)如在聆讯时确定第三方应对发出第三方通知书的被告人负法律责任,法院可作出第三方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2)就第三方通知书中述明的申索、问题或争论点,以法庭指示的方式进行审讯;(3)驳回申请并终止就第三方通知书进行的法律程序。

第三人指示传唤令在第三人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与令状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一样的。《高等法院规则》第16 号命令第4 条赋予法院广泛的权力,使得法院可以让这些表明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适当性的指示具有决定性和强制执行力。该指示甚至可以在原、被告间的判决已经作出之后发出。

5.第三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基于平衡被告与该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考虑,该第三人具有针对被告在第三方通知书提出的申索进行抗辩的权利,如同被告针对原告的申索提出抗辩一样。该案外人提出申索的方式如下:在收到被告发来的第三方通知书后,向被告提出拟抗辩通知书,然后向法院申请将第三方通知书作废的命令。法庭经审查,若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命令将第三方通知书作废,否则驳回第三方的申请而命令第三方送达抗辩书。如果第三方没有向被告发出拟抗辩通知书或者法院要求其送达抗辩书而没有如此行为,则推定该第三人承认第三人通知书中的任何申索,并且在该通知书所述明的任何申索、问题或争论点有关的范围内受法院判决或决定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诉讼程序针对的是政府,那么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否则不得适用上述规则。

6.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判决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6 号命令第7 条的规定,在第三方诉讼程序中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判决可以随主诉讼判决同时作出,亦可以在主诉讼进行中或结束之后作出判决。法院可以决定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费用分担问题,可以决定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承担其他各方的费用。在判决支持被告方诉求的情况下,被告方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发出执行程序文件以执行该项判决,直至该项法律责任已被解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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