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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引入制度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的第三人引入制度是指在诉讼的被告认为诉讼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请求应该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责任的情况下,而让最初没有参加诉讼的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分担款项的诉求实质上是一项针对部分赔偿的诉求。例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而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有一份单独的协定,在该协定中第三人同意在被告因原告起诉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弥补。

港澳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引入制度适用范围

香港的第三人引入制度是指在诉讼的被告认为诉讼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请求应该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责任的情况下,而让最初没有参加诉讼的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对权源保证人的诉讼告知”的程序,即当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时,作为诉讼上的防御,被告为了对抗原告的请求,有权将第三人传唤到诉讼中来以查明财产的真正所有权。第三人引入制度与诉讼参加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诉讼参加的本意应该是指本诉外的第三人对本诉的参与。而香港的第三人引入诉讼中的第三人并不是对本诉的一种参与,而是第三人参与本诉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16 号命令的规定,以下三类诉求可以适用于第三人诉讼程序:(1)针对并非已是该宗诉讼一方的人分担款项和弥补的诉求;(2)为获取救济和补救的诉求,该救济和补救与原告向被告申索的救济和补救是相同或部分相同,且该诉求是基于与原告申索相同的事实;(3)要求法院作出任何与该宗诉讼的原来标的物相关或者相关联的问题或者争议点的裁定,该裁定不单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作出,亦应就他们与一名并非该宗诉讼一方的人之间作出。(www.xing528.com)

分担款项的诉求实质上是一项针对部分赔偿的诉求。分担款项请求权通常产生于连带债务人、联合承包商、连带保证人或连带过错人之间,当然它亦可依法创设。一个典型的关于分担款项诉求的例子是因司机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损害的交通事故赔偿。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一方可以通过证明其并不对原告的损害负全部责任而要求并未受到原告起诉的其他司机分担其赔偿责任。分担款项请求权的内容通过《民事责任(分担)条例》[Civil Liability(Contribution)Ordinance]而有所扩展。该条例第3 条规定:任何对他人损害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请求其他亦对该损害负有责任的个人分担其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如希望依上述规定请求分担赔偿款项,应向法院陈述其理由,或至少罗列相关事实以支持其请求。弥补损害请求权可依明示或默示的合同而产生,它亦可来源于一些法律原则或者法律条例。从理论上说,当一方因实体法或衡平法而对另一方负有赔偿责任时,受损一方即具有弥补损害请求权,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受害方有必要清晰地向法院阐明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从而使法院相信其弥补损害请求权的存在。例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而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有一份单独的协定,在该协定中第三人同意在被告因原告起诉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弥补。则被告可依该协议向法院主张弥补损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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