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钱债审裁处依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于1976年设立。这是一个解决小额钱债民事纠纷的记录法庭,享有该条例或其他任何条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及其他权力。
在地域管辖方面,小额钱债审裁处管辖的范围为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域;在级别管辖方面,审裁处为相关案件的初审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具有聆讯及裁定《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附表内指明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就金额而言,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申索标的额不超过港币5 万元的普通债务纠纷、消费纠纷和相关的侵权行为纠纷;就案件的性质而言,小额钱债审裁处管辖的案件必须是给付金钱之诉,无论这些诉讼产生于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纠纷,还是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可予追讨的罚金、开支、分担款项或其他款项。[29]但不能处理诽谤案件、赡养协议纠纷、放债人借贷纠纷,以及依法应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劳资审裁处和地产代理监管局处理的纠纷。当事人不得为能够在审裁处提起申索而将其标的额超过港币5 万元的请求分割为多宗标的额低于港币5 万元的申索提出。但当事人可以放弃其对超过港币5 万元部分债权的请求权,而将纠纷提交审裁处处理,审裁处就该类申索裁断应偿还的金额,就是对该申索债权的全部清偿额。[30]因此,若申索人的申索或者被告的反申索或者债务抵销兼反申索款额超过上述限额,小额钱债审裁处对该申索或者反申索就不再享有管辖权。若申索人或者反申索人放弃追讨超过上述限额的款项,小额钱债审裁处仍有权聆讯及裁定该宗申索或者反申索。该放弃行为具有永久性,一旦放弃,该放弃部分的诉讼因由随之消失。小额钱债审裁处就该宗申索或者反申索而裁断的款项,即为对在该宗申索或者反申索中所索求的全部款项的全数清偿,而判决也应据此登录。任何申索不得单为使每笔申索款额不超越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将其分拆或分割为多宗申索,在审裁处分别追讨。
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受理下列案件:(1)关于诽谤的诉讼。(2)就《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4 条所指的赡养协议而提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3)根据《放债人条例》领有牌照的放债人为追讨贷出款项或是强制执行有关贷出款项作出或取得的协议或保证而提出的诉讼。(4)属于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5)属于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但是,小额钱债审裁处仍有权聆讯及裁定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10 条第3款移交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申索。(6)须由地产代理监管局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诉讼。(7)要求就尚未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展开任何法律程序的某项争议作出关于该项争议的讼费及附带讼费的命令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
凡属小额钱债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申索,不得在香港的任何其他法庭进行诉讼,《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小额钱债审裁处都有权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依职权或申请将其受理的申索移交或移送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如果当事人针对申索而提出的反申索或债务抵销兼反申索不属于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审裁处也应命令将其移交给拥有管辖权的上述机构之一,但原申索仍应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处理,且对该申索处理结果的执行应暂时中止,直至被转交的机构对移交的反申索或债务抵销兼反申索作出裁断。被告也可以放弃其超过港币5 万元部分的反申索请求,此时该反申索如属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有权管辖的案件类型,就无须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若申索人或被告对小额钱债审裁处所作出的裁决不服,认为该裁决法律上有疑点或超出该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的,可就该裁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上诉。
【注释】
[1]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33.
[2]首席按察司由港督(回归前的香港最高行政官)任命,他既是原香港最高法院的首长,也是原香港司法机关的最高首长。参见张学仁主编《: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 版,第61 页。
[3]香港回归之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原香港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机构,在香港拥有绝对的司法权威。参见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 页。
[4]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9 页。
[5]“事宜”(matter)包括每一项不在讼案内的法律程序。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 条的规定,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7]从香港有关法例的规定来看,香港确定管辖的依据是法院的级别和诉讼种类或诉讼标的,和行政区划没有必然的联系。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级别不同,但管辖的地域范围相同。因此,香港基本上不存在地域管辖问题。但这是就香港各个法院在管辖香港内部诉讼或者事宜方面而言的,涉及香港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时情况又有不同,因此就有了所谓对地域管辖权所作的限制。
[8]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p.33~38.
[9]差饷是香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在香港已有150 多年的历史。现行差饷征收率为应课差饷租值的5%。参见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 页。
[10]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 页。
[11]区域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费较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低很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超出的金额不是很多,选择在区域法院进行诉讼要比在高等法院进行诉讼更为有利。
[12]这种扣押程序简便快捷,不仅具有督促欠债人尽快清偿欠债的功能,还兼顾欠租人不能清偿时便将扣押物变卖以清偿欠租的强制执行功能,大大提高了追讨欠债的效率,原理类似于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
[13]香港家事法庭于2000年5月全面推行“家事调解试验计划”,设立调解转介机制以及“调解统筹主任”的职位。该计划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助申请分居或离婚的夫妇就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或就财务事宜达成双方可接受的协议。2003年12月,家事法庭又推出为期3年的“婚姻诉讼附属救助程序改革试验计划”。该项目旨在解决婚姻中的财务纷争,弱化诉讼对抗形式,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讼费、延误及减轻双方所承受的情绪困扰。参见邹郁卓:《香港家事调解制度述评》,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4 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www.xing528.com)
[14]行政长官可委任1 名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的规定,有资格获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为原讼法庭特委法官。特委法官具有并可行使原讼法庭法官的所有司法管辖权、权力及特权,亦具有并须执行原讼法庭法官的所有职责。
[15]遇有特殊情况时,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1 名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9 条有资格获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为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除委任条款另有规定外,暂委法官具有并可行使原讼法庭法官的所有司法管辖权、权力及特权,亦具有并须执行原讼法庭法官的所有职责。
[16]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 页。
[17]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是根据香港《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设立的一个在有限的裁判权内审裁有关小额薪酬申索事宜的仲裁处。它隶属于劳工处,为需要的人士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其管辖权的范围为因违反《雇佣条例》、《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和约条例》和《学徒制度条例》而引起的欠薪索偿案件,与内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部分职能相似。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的申索款额在数额上受限制,必须为不超过10 人提出的申索,而且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均不超过港币8000 元。这个范围内的申索不得在任何法庭进行诉讼。对于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决,当事人如认为涉及法律点的问题或者该仲裁处超越司法管辖权限,则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18]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7 条的规定,高等法院法官的排名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副庭长、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原讼法庭特委法官和暂委法官。同次序法官之间的排名按照他们获委任该职的日期先后决定。
[19]根据《香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3 条的规定,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香港专设的一个遴选司法人员的机构,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行政长官委任的7名委员(包括法官2 名、大律师及律师各1 名、与法律职业完全无关的人士3 名)组成,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20]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于2010年8月31日退休;第二任首席法官马道立于2010年9月1日正式上任。
[21]该司法复核申请是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行政长官的选举结果提出的请求司法审查的申请。
[22]记录法庭是必须将审理案件过程完整记录并进行存档的法庭。
[23]这里的“上诉”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上诉,而是就某一项政府或权威机构的决定向土地审裁处提起的上诉,实质上应为申请。
[24]由《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2008年第3 号)第36 条增补。
[25]《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1 条。根据香港2008年第158 号法律公告公布并于2009年4月2日生效的《土地审裁处(修订)规则》的规定,《土地审裁处规则》新增第30B 条,该条指出:针对土地审裁处的判决、命令或决定的上诉许可申请,在向上诉法庭提出前,必须先行向审裁处提出;凡审裁处拒绝有关申请,可在自该拒绝作出的日期起计的14 天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的进一步申请。但是,根据同时新增的第30D 条,即使上诉时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时限或已届满,审裁处或上诉法庭仍可在任何时间,延展上诉时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时限。
[26]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 条的释义,“雇员”(employee)指已经同意根据雇佣合约以雇员身份服务的人;“雇佣合约”(contract of employment)指一份明订或根据法律而隐含的协议,借该份协议某人同意雇用另一人,而该另一人则同意以雇员身份为其雇主服务,不论报酬是按价格、工作或时间计算,亦不论服务是在何处提供或者是一份学徒训练合约。
[27]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p.53~54.
[28]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 页。
[29]根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附表第5 条的规定,小额钱债审裁处对为追讨凭借成文法则而可予追讨的罚金、开支、分担款项或其他款项而提出的申索,以及为追讨成文法则宣布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的款项而提出的申索具有司法管辖权,但须符合以下条件:该成文法则或其他成文法则并无订明所索求的款项只可在其他法庭追讨;所申索的款项不超过港币5 万元。此处的“罚金”(penalty)并不包括任何人因被定罪而被处的罚款。
[30]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5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