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香港劳资审裁处依据《劳资审裁处条例》设立。这是一个专门处理涉及雇员[26]的薪酬和福利的劳资纠纷案件的机构,具有该条例及其他条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及其他权力。
劳资审裁处拥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在地域管辖方面,劳资审裁处管辖的范围为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域;在级别管辖方面,审裁处为相关案件的初审法院。劳资审裁处可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在劳资关系中因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但不能受理根据《破产条例》以破产呈请方式或根据《公司条例》以清盘呈请方式提出的劳动争议申索,也不能受理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有权处理的案件,除非有关案件已由该仲裁处移交审裁处。[27]
劳资审裁处具有查讯、聆讯及裁定《劳资审裁处条例》附表内指明的申索(包括申索人与被告在审裁处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劳资审裁处专门审理劳资合约的赔偿要求及违反《雇佣条例》、《学徒制度条例》、《工业雇佣条例》的民事争议案件,一般为法定权利且可以金钱计算的劳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违反雇佣合约的条款,不论该条款是明定的或隐含的,也不论该合约是在香港履行的或是根据《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和约条例》所界定的海外合约而履行的。(2)违反学徒训练合约的条款,不论该条款是明定的或是隐含的。(3)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8 条第3 款移交审裁处的申索。
上述案件,若是雇员提出的申索,主要包括欠薪、雇主终止合约时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应支付的代通知金、违反《雇佣条例》而扣除的工资、法定假期薪酬、休息日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或遣散费、年终酬金、双粮及年终花红、佣金、长期服务金、终止雇佣金、不合法解雇的补偿、建筑及建造业雇员向雇主追讨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法律或雇佣合约赋予雇员的其他福利;若是雇主提出的申索,主要包括雇员辞职或终止雇佣合约时应支付的代通知金、预支给雇员的薪金或假期等。[28]
劳资审裁处管辖的民事案件有数额或者人数的限制。一般而言,劳资审裁处所受理的案件中须至少有1 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项超过港币8000 元,或者申索人数超过10 名。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均未能获得满足,案件将被移交至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www.xing528.com)
劳资审裁处对下列案件不享有管辖权:(1)根据《破产条例》以破产呈请方式或者根据《公司条例》以清盘呈请方式提出的任何申索。这类案件应当依照破产程序或公司清算程序加以解决。(2)根据《破产条例》或者《公司条例》而进行的破产案或清盘案中呈交以待证明的任何申索。(3)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案件。(4)对违反合约或不履行普通法规则或任何成文法则所规定的职责所构成的侵权行为提出的申索。
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7 条的规定,劳资审裁处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具有专门性和强制性。凡属劳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申索,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法庭进行诉讼,该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资审裁处对其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劳资审裁处认为由于某种理由而不应聆讯及裁定某种申索,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拒绝行使司法管辖权,而依法律订明的方式将该宗申索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或小额钱债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根据相关规定向劳资审裁处移送的申索,应视同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提出的申索,并按照劳资审裁处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32 条的规定,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满劳资审裁处的裁断、命令或裁定,认为该裁断、命令或裁定在法律论点上有错或超越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可在该裁断、命令或裁定送达后7日内,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容许的延长期限内,向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原讼法庭可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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