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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上诉法院,对香港民事案件享有司法终审权。根据终审法院所受理上诉案件的原审法院的不同,其受理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根据该条例第22条的规定,终审法院民事司法管辖的范围包括:其一,当然权利上诉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终审法院须视提出该上诉为一项当然权利上诉而受理。终审法院是否受理该上诉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终审法院酌情决定。

港澳民事诉讼法: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终审法院香港的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上诉法院,对香港民事案件享有司法终审权。

1.管辖案件范围

根据《终审法院条例》第21 条的规定,终审法院的民事管辖权为处理根据该条例及任何其他法律提出的上诉案件。因此,终审法院只受理法律规定的民事上诉案件,而不受理任何民事初审案件。根据终审法院所受理上诉案件的原审法院的不同,其受理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根据该条例第22条的规定,终审法院民事司法管辖的范围包括:

其一,当然权利上诉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对上诉法庭就任何民事讼案或事项所作的最终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上诉争议的事项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超过港币100 万元,或上诉是涉及对财产的申索或有关财产的问题,或涉及民事权利而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超过港币100 万元。对于此类案件,终审法院须视提出该上诉为一项当然权利上诉而受理。

其二,酌情上诉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向终审法院提出的除当然权力上诉案件之外的其他所有民事上诉案件,包括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审判的案件和原讼法庭审判的部分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这类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系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原因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的案件;二是根据《行政长官条例》第37 条第1 款所作的裁定而提出的有关司法复核的申请,或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K 条提出的有关司法复核的申请。[21]该司法复核申请由终审法院酌情决定是否受理。另外,根据《终审法院条例》第27B 条的规定,如上诉是就原讼法庭任何民事讼案或事项的判决提出并符合第27C 条第1 款a、b、c 项所列的准则,则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是否受理该上诉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终审法院酌情决定。除非法官已根据第27C 条发出一份证明书或终审法院已根据第27D条给予上诉许可,否则上诉不得受理。

2.终审法院的一般性权力(www.xing528.com)

根据《终审法院条例》第17 条的规定,终审法院享有以下权力:(1)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法院决定,或将有关事项发还该法院处理并附上终审法院的指引意见,或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包括就讼费作出的命令。(2)为处理上诉案件,终审法院可行使上诉所针对的法院具有的任何权力(包括命令重审的权力),或可将案件发还该法院处理。(3)凡终审法院回复定罪的裁决,可作出以下命令:原审法庭本可作出的复还财产令或原审法庭本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3 条作出的补偿令。(4)可不时将上诉的聆讯押后。(5)依据《终审法院条例》或其他条例的准许或规定,采取步骤以执行终审法院的判决或命令。

3.终审法院的终审权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9 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回归之后,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已由终审法院享有,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香港民事案件不再享有司法权,更不享有终审权。这就彻底清除了香港在司法制度上的殖民主义色彩,并且通过司法权的回归进一步表明了国家主权的回归。

终审法院所具有的终审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香港基本法》赋予终审法院的终审权是充分的,香港所有的法律问题或司法程序的终审权都在终审法院。另一方面,这种终审权又是受限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只能受理自治范围内的案件,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其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特区所拥有的独立司法权受基本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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